一、股權能作為遺產繼承嗎
股權是一種與物權、債權并列的新型財產權,是一種獨立的權利類型。它有以下特性:
第一,股權是股東基于其出資行為而取得的特定民事權利,股東享有的與出資行為無關的民事權利不屬于股權。它是股東向公司繳付出資之后享有的一種權利,而非權利與義務的復合體,股東對自己權利的不行使不會損害到他人之利益。股東享有股權,并不意味著他不負擔義務。如股東負有遵守公司章程的義務,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的義務,不得退股的義務等,但股東的這些義務可以看作是股東享有股權的對價,它們本身并不屬于股權,而是由公司法規(guī)定的股東負有的義務或是股東之間因契約而承擔的義務。
第二,財產性是股權的最基本屬性,股東因其出資行為,以實物或金錢為載體,將其出資轉化為。公司注冊資本是股東財產性權利的集合體,股權在變價時又可以金錢形式量化,因此股權具有典型的財產性。
第三,股權的內容具有多樣性。我國通說認為股權包括公益權和自益權兩項權能,股東的自益權是指股東基于自身利益單獨行使的權利,如請求權,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等財產性權利。股東的共益權是指股東基于自身的利益和全體股東共同的利益,通過共同行使的方式,來決定公司重大事項的權利,它包括出席股東會的表決權,任免公司董事和公司管理人員的請求權等非財產性權利。財產性權利和非財產性權利二者契合在一起構成股權完整的權利體系。其中財產性權利內容是股權的基本方面,收益是股東對公司投資的主要預期利益,是股東向公司投資的基本動機所在,也就是說收益是股東的終極目的;非財產性權利是確保股東獲得財產利益的手段,是次要方面,但這不是說其不重要,它仍是圍繞財產性權利這一核心而設,其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地追求財產權益,是財產性權利的體現和保障。
第四,股權具有可分割性。股東在轉讓自己所持有的股權時,可以全部轉讓,也可部分轉讓。在股東部分轉讓股權時,原有的股東與新加入的股東各自享有獨立的股權。
第五,股權具有可轉讓性。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只是在轉讓對象上受其他股東意思限制而已,并非不可轉讓;對股份有限公司,只是對有特殊身份的股東,對其持股時間有一定限制,它也是可轉讓的。
二、繼承人能繼承股東資格嗎
第一,股權的繼承應包括股東資格。
《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這就在立法上明確了股東資格的可繼承性。繼承法及有關司法解釋已經明確,公民可以繼承的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而《公司法》的規(guī)定,實際上確認的就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公司股權也是“有價證券”的一種,它既包括財產價值,也包括股東人身資格,按照該條的規(guī)定兩者都是可以繼承的。在本案審理時,法官就堅持了股權可概括繼承的觀點,從而支持了董光明的訴訟請求。
第二,股權繼承中股東資格的繼承,也可以由公司章程特別約定。
按照《公司法》該條的規(guī)定,股東資格原則上可繼承,通過公司章程排除股東資格的繼承是“除外”情形,有限公司的資合性和人合性特征在股權繼承時表現出一定的矛盾。
一方面,如果單純強調資合性,任意由股東的繼承人成為新股東,可能會使股東之間無法和平相處,影響公司經營的連續(xù)性和穩(wěn)定性,同時還可能導致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超過法定限額;
另一方面,如果因為公司的人合性而否定繼承人成為新的股東,也可能對原股東不公平。
有限公司的股權繼承中,是偏重資合性,還是偏重人合性,涉及到立法選擇的問題,公司法的規(guī)定表明,有限公司的資合性應優(yōu)先得到考慮,但在股權繼承的問題上,也給予股東一個靈活性選擇,也就是可以通過公司章程進行特別約定。
股權的繼承包括股東資格,是當然可以由繼承人繼承的,只有當公司章程排除或限制新股東加入時,繼承人才不能自動取得股東資格,如章程規(guī)定繼承人只能取得股權對應的財產價值,而不能成為股東,或規(guī)定須經其他股東全體同意才能成為股東等。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若要通過章程排除《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的繼承股東身份資格的規(guī)定,公司章程的訂立或修改必須符合法定或約定的要求,按照一定的程序進行。
以上就是有關股權能作為遺產繼承嗎以及繼承人能繼承股東資格嗎的具體情況,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在實踐中,股權繼承問題是比較復雜的,因為除了股權本身的繼承人之間可能會發(fā)生股權繼承糾紛外,股權的合法繼承還會導致公司股東的變更,這對有限責任公司會產生深刻影響。很多時候,股權繼承人會與股權所在的公司發(fā)生糾紛甚至是訴諸法院。因此,股權繼承要慎重。必要的時候,還是咨詢一下遺產繼承相關的專家律師比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