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應該寫下那些內容
1、指明遺產的范圍和名稱及其具體數量
遺囑人應當對自己死后留下哪些財產作個交待,指明遺產的范圍、名稱和數邑。這些遺產包括房屋、存款、有價證券、交通工具、家具、家電、金銀首飾、衣物等個人用品,還包括承租、承包的可得利益,債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等,遺囑人所欠的債務及其清償辦法,也要在遺囑中一并寫明。
2、指定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遺囑人以立遺囑的方式,將自已的遺產遺留給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就要寫明遺囑繼承人的名字。否則,遺囑將因無法執(zhí)行而視為無效,繼承人只能按法定繼承分配遺產。
3、指明遺產的分配方法和份額
遺囑人最好在遺囑中列出—個遺產清單,并說明遺產的名稱、數量及存放地點。如果指定由數個繼承人或受遺脂人共同繼承或受遺贈某項財產的,應當寫明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所得的具體數目或份額。
4、指明對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的附加義務
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對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附加義務,作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接受繼承或遺贈的前提條件。
5、再指定繼承人
再指定繼承人,是指遺囑人為防止指定繼承人放棄繼承、被剝奪繼承權或者先于遺囑人死亡等情形的發(fā)生,致使指定繼承人不能繼承時,而在遺囑中再指定有權繼承遺產的繼承人。遺囑中的再指定繼承人。只有在指定繼承人空缺的前提下,才可實際享有繼承權。
二、訂立遺囑時需要注意什么
1、無行為能力的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囑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2、遺囑中剝奪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的內容無效。
3、立有數份遺囑,而內容有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有效。
4、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5、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6、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以上就是我們對遺囑應該寫下那些內容,訂立遺囑時需要注意什么的具體介紹,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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