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權是否可以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第七十六條規(guī)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本法條是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的規(guī)定。
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股權繼承純屬普通財產權利的繼承問題,任何人不得限制繼承人依法取得股權,包括股東資格和股權的價值。但就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公司章程可以對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作出必要限制,包括授權其他股東或者公司以公允價格收購繼承人繼承的股權。但在章程條款沒有限制規(guī)定的情況下,繼承人有權繼承股權和股東資格自身。
理由在于,有限責任公司雖有人合性,更具有資合性,其人合性遠不如合伙企業(yè)的人合性色彩強烈。實踐中,人們經常過分強調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而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資合性強調不足,甚至以人合性否定資合性,不免有以偏概全之嫌。
二、股權繼承應注意哪些事項
繼承股權時需要注意的事項:
1、股權繼承應符合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記載公司組織規(guī)范及其行動準則的書面文件。公司章程可以委托其中一個股東制作,但最后必須經其他股東或發(fā)起人同意并在章程上簽名蓋章,公司章程才能生效。而且公司法對公司章程的修改規(guī)定了嚴格的程序,即在不損害股東利益、不損害債權人利益、不妨害公司法人的一致性原則下,先由董事會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建議,再將修改公司章程的建議通知其他股東,并召開股東(大)會,然后經過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才生效。
2、尊重被繼承人的意思表示股東去世之前與其他股東對公司股權如何繼承有約定的。
對這種約定,應該給予充分的尊重,只要沒有明顯的違法現(xiàn)象存在,就應認可其法律效力,即使公司法給出了某種解決方式,也應允許公司的股東通過事前的約定加以排除。這樣,就可以很好避免將來發(fā)生糾紛,影響公司的穩(wěn)定經營,也更有利于公司健康發(fā)展和各股東的利益。
3、尊重繼承人與公司原股東的意思表示。
繼承人雖可取得股東資格,但并不能自然取得被繼承人生前在公司擔任的董事長、總經理、董事、監(jiān)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因為,公司的高管職位要么由股東會任免,要么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不能世襲。不過,如果繼承人取得了公司中的控制股份,或者其經營才干和人格魅力得到了大多數(shù)股東的普遍認同和支持,也有機會榮登公司高管的寶座。
當前,不少民營企業(yè)家在專注于創(chuàng)業(yè)的同時,也非常關注自身財富的保護,尤其是股權的繼承問題。但在股東矛盾比較尖銳的有限責任公司, 股權繼承的問題更是荊棘遍地。一些有限責任公司的大股東兼董事長辭世后,兒孫之間為了爭奪股權和董事長的寶座而鬧得不可開交,兒孫與公司其他股東之間的爭斗更是此起彼伏。有些繼承人在繼承股份后,能夠輕而易舉地得到其他老股東的認同與支持,并取得公司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的寶座;有些繼承人不僅當不了公司董事長或者總經理,連股東資格都保不住。因此,為了維護您自身的合法權益,如果您在處理股權繼承時遇到問題,建議咨詢或者直接聘請律師,以免造成無謂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