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林承包權是否可以繼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 “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guī)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xù)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即個人承包允許繼承人繼續(xù)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或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辦理變更合同手續(xù),此時不屬于繼承。個人承包應得的收益可以繼承。
也就是說,公民作為承包人的,其承包的收益,是公民的合法收入,屬于公民個人的私有財產,可以繼承。 在現實生活中,農村的承包合同有的需要幾年、十幾年或者更長的時間才能有收益,這樣的長期承包合同就可能發(fā)生合同期內承包人死亡的問題。承包人死亡后,合同關系因當事人死亡而終止。承包人基于承包合同所取得的收益,在他死亡后,可以由其繼承人繼承。承包的公民死亡,在承包期未取得收益時,應當把承包人的投資、勞力及其增殖和孳息,合理折價補償。其補償金應作為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
二、哪些財產是不可以繼承的
遺產,作為一種財產,繼承人可依法繼承,但這并不意味著所有的遺產都可以繼承,除《繼承法》第三條規(guī)定的范圍以內的遺產可依法繼承外,下列遺產不能繼承:
(一)與被繼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權不能繼承。如公民的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等。
(二)與公民的人身有關的債權、債務。這種債權債務是以特定人的行為為客體,與債務人、債權人的人身有密切的聯系,這種債權債務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1、 國有資源使用權。如采礦權、狩獵權、漁業(yè)權、水資源使用權、海洋、空間等使用權,這是因為這些國有資產的使用權人的使用權都是經過特定程序授予特定人享有的,這些權利不能作為遺產,如果繼承人要使用這些資源的使用權,必須另行申請,經審查批準后重新獲得使用權。
2、 承包經營權?!独^承法》第四條規(guī)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guī)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xù)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但是,被繼承人在承包中投下的資本,應得的個人收益仍屬遺產,可依法繼承,承包人享有的承包經營權不屬于遺產,不能繼承。
3、 宅基地使用權。公民使用的宅基地,只能與房屋所有權一同轉移,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只能在繼承房屋所有權時,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權。
在現實生活中,農村的承包合同有的需要幾年、十幾年或者更長的時間才能有收益,這樣的長期承包合同就可能發(fā)生合同期內承包人死亡的問題。承包人死亡后,合同關系因當事人死亡而終止。承包人基于承包合同所取得的收益,在他死亡后,可以由其繼承人繼承。承包的公民死亡,在承包期未取得收益時,應當把承包人的投資、勞力及其增殖和孳息,合理折價補償。其補償金應作為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如果您對山林承包權相關的繼承問題還有不明白的地方,請直接咨詢律師,以便能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