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辦理涉外繼承
根據國際慣例,參照財產所在地國家的法律規(guī)定辦理。繼承境外遺產,一般都要在國內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有時還要辦理《親屬關系證明書》、《結婚證明書》等。繼承人中有放棄繼承權的,要向公證機關提供《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繼承人死亡的,要附《死亡證明書》;代位繼承的,要附被代位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及代位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書》;如沒有與被代位繼承人同一順序的其他繼承人的,其證明書要寫明被代位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惟一兒子或女兒,是被繼承人遺產的惟一合法繼承人。繼承人能夠提供遺產確實情況的,可以在《繼承權證明書》上寫明遺產的性質、數目、所在地點,不知詳細地點的可寫上“在XX處留有的遺產”。沒有遺囑的,或其親屬在遺物中尋找,沒有發(fā)現任何遺囑的情況下,可以出具《無遺囑證明書》,說明死者生前無遺囑。
在辦理完有關的公證事項后,繼承在外國遺產的公證文書一般都要經所在國駐華使領館辦理領事認證,然后開始辦理財產繼承事宜。一般是先向遺產所在國申報繳納遺產稅,而后再向遺產所在地法院申請繼承遺產。在法院進行審查確認并頒發(fā)“遺產執(zhí)管證”后,申請人即取得合法處分遺產的權利,在清償完被繼承人的所有債務后,剩下的部分才歸繼承人繼承。
居住在我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對在國外的繼承遺產事宜,因故不能或不便前往財產所在國辦理繼承時可采取以下幾種方式:
1、直接委托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辦理。繼承人應按照要求提供盡可能詳細的證明材料。如被繼承人的姓名、年齡、職業(yè)、生前住址、出生地、出生日期、死亡時間及地點,遺產總值等,以及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如果要求附有英文或其他語種文本的,繼承人也應備齊。
2、中國銀行現有跨國遺產繼承的業(yè)務,可委托當地的中國銀行分行辦理。
3、委托有權辦理涉外業(yè)務或與所在國律師事務所有聯(lián)系的律師事務所辦理,并按照他們的要求提供證據和有關文件。授權委托書應當寫明代理人(受委托人)的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委托事項、授予代理人的權限和期限,代理人能否轉代理等,最后由委托人簽字或蓋章。
二、申辦涉臺繼承公證應該準備的材料
繼承人申辦涉臺繼承公證應當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并提交如下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如護照、工作證,委托他人辦理的應提交臺灣有關方面出具的委托公證書;
2、臺灣戶政事務部門發(fā)出的被繼承人的戶口籍登記全部謄本;
3、被繼承人和已死亡的繼承人的死亡證明:一般由公安部門或被繼承人死亡時所地的醫(yī)院出具,具經臺灣當地公證機關或司法部授權的機構、人員公證證明。
4、遺產的產權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記名股票等。
5、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由繼承人或被繼承人所在單位的人事部門根據檔案記載出具,證明范圍以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為限。
6、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遺囑(適用于遺囑繼承)
7、其他材料:如遺囑見證人的證明材料、遺產清單、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