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產的范圍是什么
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所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遺產具有時間上的法定性和財產專屬性。
遺產包括:
1、公民的合法收入。包括從事體力、腦力勞動所得收入,股票、紅利、接受的嘉獎等;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房屋包括自用房、出租房、閑置房、營業(yè)用房等;儲蓄包括在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生活用品包括家具、家電、圖書、電腦、車輛等;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包括古董、字畫、圖書、收藏品等;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包括土地、農具、建材、農作物、礦藏等;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典權,債權等。
不能作為遺產的財產有:
1、被繼承人的人身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
2、對國家所有資源或集體所有資源的使用權。
3、有關單位因被繼承人死亡而發(fā)給其家屬的撫恤金、生活補助費等。
4、被繼承人生前承租或借用他人的財產。
5、制定了受益人的保險金。
二、遺產分割的方式有哪些
遺產分割的方式,是指繼承人取得遺產應繼份的方法。關于遺產分割的方式,如果遺囑中已經(jīng)指定了分割方式,則應按遺囑指定的方式分割遺產;遺囑中沒有指定遺產分割方式的,由繼承人具體協(xié)商遺產的分割方式;繼承人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調解確定遺產分割的方式;調解不成的,則通過訴訟程序,由人民法院確定遺產的分割方式。
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辦法處理。根據(jù)這一規(guī)定,遺產分割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實物分割。遺產分割在不違反分割原則的情況下,可以采取實物分割的方式。適用實物分割的遺產,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對可分物,可以作總體的實物分割。如對糧食,可劃分出每個繼承人應繼承的數(shù)量。但對不可分物,則不能作總體的分割,只能作個體的分割,如電視機、冰箱等。對不可分物不能作實物分割的,應當采取折價補償?shù)霓k法。
2、變價分割。對不宜實物分割的遺產,可以將其變賣,換取價金,再由各繼承人按照自己應得的遺產份額的比例,對價金進行分割,各自取得與應得遺產份額相對應的價金。
3、補償分割。對不宜分割的遺產,如果繼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該遺產,則由該繼承人取得該遺產的。取得遺產所有權的繼承人按照其他繼承人應繼份的比例,分別補償給其他繼承人相應的價金。
4、保留共有的分割。遺產不宜實物分割,繼承人又都愿意取得遺產,或繼承人愿意繼續(xù)保持遺產共有狀況的,則可將其作為共同所有的財產,由各繼承人按各自應得的遺產份額,確定該項財產所應享有的權利與應分擔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