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在遺產分割問題上,大家越來越重視這方面的法律規(guī)定。我國繼承法要求繼承人應遵守有關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為此,繼承法第8條規(guī)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我們將通過下文,為您詳細介紹不宜分割的遺產怎么處理,遺產分割的期限是多久的問題,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一、不宜分割的遺產怎么處理
根據(jù)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共有等方法處理?!?/p>
“不宜分割的遺產”,不是絕對不能分割,而是指如對遺產標的物本身進行實物分割,可能會改變其性質或損害其實際效用的遺產。對于此種遺產,應當本著“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的原則,按照遺產標的物的種類、性能、經濟用途以及繼承人的需求等,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共有等方法處理。
所謂“折價”,是指將不宜分割的遺產實物變賣等折為現(xiàn)款,由各繼承人接應繼份額的比例,分配現(xiàn)款。所謂“適當補償”是指將不宜分割的遺產由最需要該遺產的一名繼承人繼承,對其他繼承人的損失,由此人按各自應繼份額的比例,給予適當補償。所謂“共有”,是指遺產中有不宜分割物,各繼承人均堅持繼承,則不分割遺產,由各繼承人共同繼承,按各自應繼份額的比例對該物享有同比例的所有權。
二、遺產分割的期限是多久
按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被繼承人死亡之時,即是繼承的開始時間;但繼承人在什么時間內分割遺產,繼承法并未做出明確的規(guī)定。一般認為繼承開始后,依據(jù)遺產分割自由原則,應由所有繼承人經協(xié)商取得一致并確定分割遺產的時間。
如果共同繼承人對于遺產分割的時間不能達成協(xié)議,可以請求基層組織予以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繼承開始后,都有隨時請求分割遺產的權利,并在請求不被接受或者認為遺產分割顯失公允時,有權要求基層組織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然,法律對任何權利的保護都是有條件和期限的,繼承人的遺產分割權也是如此。有關遺產的分割時間,我國繼承法要求繼承人應遵守有關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為此,繼承法第8條規(guī)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