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遺囑人可根據自身的情況確定所立遺囑的形式,只要求所立遺囑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要求,都能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有的遺囑人在生前就其遺產處理立下了多份遺囑,且相互間的內容相抵觸,在其死后,繼承人應按哪份遺囑去處分遺產會成為各繼承人爭議的焦點,若無法確定各份遺囑的效力,則遺產將無法得到處理。那么應該如何認定遺囑的效力?多份遺囑相抵觸怎么處理?本文將對這些問題一一進行介紹,希望能幫到您。如果您還有不了解的地方,不妨咨詢一下相關的遺產繼承專家律師。
一、如何認定遺囑的效力
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 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fā)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上述規(guī)定意味著如果立遺囑人立有多分遺囑(公證遺囑除外),內容相抵觸的,則以最后所立的遺囑內容為準。如果多份遺囑中有公證遺囑的,則最終以公證遺囑為準,公證遺囑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遺囑。
除公證遺囑以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四種遺囑的效力是相同的。
二、多份遺囑相抵觸怎么處理
根據法律規(guī)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執(zhí)行時以最后所立的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公民設立遺囑后有權重新設立遺囑或對原遺囑的內容進行變更,以使遺囑更符合自己的意志。因此,在執(zhí)行遺囑時應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公證遺囑具有較強的真實性和證明力,如果要變更公證遺囑就必須采用同一的形式即通過公證變更,用其他形式的遺囑不能變更或撤銷公證遺囑。
因此,在遺囑人立有幾份內容相抵觸的公證遺囑時,應以最后所立的公證遺囑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