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很多人選擇通過公證遺囑來進行遺產分配,那公證遺囑的效力如何?通過遺產繼承繼承的不僅僅是遺產,可能還有債務,那么遺產債務又該如何清償呢?下面我們將一一為您解答。
一、公證遺囑的效力如何
繼承法第二十條為確定遺囑的效力提供了最基本的規(guī)則:“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shù)分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而《繼承法司法解釋》第四十二條對此進一步明確到:“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shù)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边@里所確定的判斷標準是以被繼承人最后的意思表示為準,同時又確立了公證遺囑的效力優(yōu)先地位。
以被繼承人最后意思表示為準,此當無異議。因為遺囑并非合同行為,而是無相對人的單方意思表示行為,立遺囑人通過變更、撤銷遺囑來改變自己的財產處分方式并不受他人限制,也基本上不存在因為遺囑變更撤銷而產生的信賴損害賠償問題。但是讓公證遺囑具有優(yōu)先效力,就不能不讓人產生疑問了。
二、遺產債務應該如何清償
1、優(yōu)先債權為第一清償順序。所謂優(yōu)先債權,是指債權人在遺產上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情形的債權。享有這種權利的人為優(yōu)先權人。優(yōu)先權人的此種優(yōu)先債權的效力不應當受遺產繼承的任何影響。它應當先于普通債權而得到清償。但是,享有這種特別擔保的優(yōu)先權人也不是對遺產全部均享有優(yōu)先清償?shù)臋嗬?,倘若在供擔保之物或權利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則其不足的部分,仍然應當與普通債權處于同一清償順序而受清償。
2、普通債權為第二清償順序。普通債權是相對于優(yōu)先債權而言的。在繼承債務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償優(yōu)先債權。優(yōu)先債權清償完畢以后,再清償普通債權。對于普通債權的清償應以繼承人已經知道的(包括債權人已經報明的)為限。繼承人無從知道的債權當然也就無法清償。對于尚未到清償期的債務,也應當在遺產債務清償時一并清償,以避免延緩整個遺產債務清償?shù)倪M行。對于那些附有條件而條件尚未成就的債權的清償問題,情況較為復雜,不可一概而論,應由繼承人和債權人互相協(xié)商,或請求人民法院根據(jù)具體情況酌情估價處理或請鑒定人評定數(shù)額。如果被繼承人的遺產在清償了優(yōu)先債權以后,不夠清償已知的普通債權,則應當根據(jù)公平原則,對于各項普通債權按其數(shù)額的比例計算,分別予以償還。
3、交付遺贈為第三順序。我國《繼承法》第34條規(guī)定:“執(zhí)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边@就是說,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在先,交付遺贈在后。在優(yōu)先債權和普通債權清償完畢以后,遺產尚有剩余的才能開始遺贈的交付。
此外,在被繼承人的優(yōu)先債權、普通債權清償完畢和遺贈交付以后,如果還有剩余遺產,則應當由繼承人繼承。
以上就是對公證遺囑的效力如何和遺產債務應該如何清償?shù)幕卮穑M軌蚪鉀Q您的疑問。遺囑設立的形式有很多,但是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因此很多人選擇公證遺囑。遺產繼承通常也需要繼承被繼承人的債務,但繼承過程可能會產生糾紛,因此建議您咨詢專業(yè)的遺產繼承律師想,相信他們能夠給您更好的建議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