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人們的遺囑意識提高了,但是卻出現一個人死后出現多份遺囑的情況,那么當繼承時出現多份遺囑效力應該如何認定呢,如果遺囑的內容沖突怎么辦?本文就此為您詳細介紹,以供您參考。
一、多份遺囑效力如何認定
依據我國《繼承法》,遺囑有五種形式,其中包括: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每類遺囑都有不同的要求,立遺囑人可根據自身的情況確定所立遺囑的形式,只要求所立遺囑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要求,都能得到法律的保護。
首先,需對每份遺囑單個進行審查,看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是否有效。
1、公證遺囑
它是由遺囑人親自申請,經國家公證機關辦理的遺囑,是最為嚴格,也是具有最強證明力的遺囑方式。公證遺囑必須經過嚴格的公證程序才能形成。
2、自書遺囑
它是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其成立的形式要求包括:
(1)應當由遺囑人親筆書寫,不能由他人代寫。(2)應當由遺囑人簽名。(3)應當注明日期。
3、代書遺囑
它是由遺囑人口述,請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代書遺囑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2)見證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且與遺囑沒有利害關系。 (3)應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并注明日期。
2、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神智清楚,有認知能力,處于意志自由狀態(tài)。受脅迫所立的遺囑、受欺詐所立的遺囑和乘人之危所立的遺囑,均屬無效。另外,偽造的遺囑、被篡改的遺囑無效,且情節(jié)嚴重的,繼承人依法將喪失對該被繼承人的繼承權。
3、遺囑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和社會公序良俗。如果遺囑內容與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抵觸,或者有指示他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等違法情節(jié),遺囑均無效。
4、遺囑人只能處分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
遺囑人立遺囑處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無效;處分國家禁止公民持有、禁止或限制流通的物品,無效。如果由于遺囑人生前的行為,使得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
5、遺囑必須確定和可能實現。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僅限于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立遺囑人指定的財產必須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并作出明確清晰的處置財產的正式意思表示。
再次,對比多份有效的遺囑,依據法律規(guī)定確定最終如何分割遺產。
二、多份遺囑內容沖突怎么辦
多份遺囑如果處分的內容并不沖突,就不存在失效的問題,反而可以互補;但如果內容存在沖突,就必然導致效力較低的遺囑的相應內容失效,衡量遺囑效力高低的原則是:
1、公證遺囑優(yōu)先于一般形式遺囑,遺囑人如欲撤銷或變更公證遺囑必須采取公證遺囑的形式方為有效,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
2、后遺囑優(yōu)先于前遺囑,即在沒有公證遺囑時,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在立有公證遺囑的情況下,如需對公證遺囑中涉及的財產重新進行分配,需要先將該公證遺囑撤銷;公證遺囑中未涉及的部分,仍可以通過其他遺囑形式進行處分,特別需要注意的是: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失效。因此在危急情況解除后,應通過其他遺囑形式對遺產分配進行確認。
當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和遺囑并存的時候,由于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必須以書面的形式訂立,是生前法律行為與死后法律行為結合的諾成、要式法律行為,在遺贈人生前一經簽訂即發(fā)生法律效力,扶養(yǎng)人就必須按協(xié)議履行扶養(yǎng)遺贈人的義務,雙方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而遺囑是于遺囑人死亡時才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在遺囑發(fā)生效力以前遺囑人可以隨時單方面變更或撤銷其所立的遺囑,生前對于繼承人或遺贈人一般也沒有附加明確的義務,即使是附義務的遺托,其義務也不能與遺贈扶養(yǎng)人的義務相抗衡,因此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效力優(yōu)于遺囑,一個有效的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會導致遺囑中對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中已處分財產的處分失效,但并不影響對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中未處分財產的處分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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