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房產屬于不動產,房屋遺產繼承發(fā)生糾紛時,起訴的管轄法院就需要根據房屋的所在地來確定了,并且房屋遺產繼承糾紛也是有著訴訟時效限制的,本文就此為您介紹的便是這兩個問題。
一、房屋遺產繼承糾紛管轄法院
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由于這是民訴法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因此,不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因此,遺產繼承糾紛的管轄法院包括:
1、被繼承人(即去世的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僅指住所地法院,并包括經常居住地法院。
2、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也就是說,如果被繼承人在多個行政區(qū)域內均有遺產的,那么需根據遺產在各個行政區(qū)域的分布情況,確定由主要遺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注意:民訴法還規(guī)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因此,房產繼承糾紛應由房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二、房屋遺產繼承糾紛訴訟時效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間為兩年,自繼承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時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因此,房屋繼承訴訟時效最長為20年。
遺產未分割且繼承人未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此時繼承已經完畢、繼承權已經實現。其后的房屋遺產權屬糾紛是物權糾紛而非繼承權糾紛,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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