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之間怎樣繼承遺產
夫妻之間的繼承權是基于相互之間的婚姻關系,因此,只有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才有繼承權。相反,如果繼承開始前,雙方已經辦理了離婚手續(xù),則他方無繼承權。
我國婚姻法對配偶的繼承順序和份額無明文規(guī)定,適用繼承法的有關規(guī)定;按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配偶、子女、父母都是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三者無先后之分。當配偶一方死亡后,首先應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遺產是由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中屬于被繼承人的部分構成的。此項遺產,原則上應當由被繼承的配偶、子女、父母平等分配,但在處理具體問題時,應考慮繼承人的實際需要和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扶養(yǎng)、撫養(yǎng)和贍養(yǎng)關系,照顧未成年的、無勞動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難的繼承人的利益。
二、怎樣區(qū)分遺產與家庭共有財產
家庭共有財產是指家庭全體成員共同共有的財產。它包括共有勞動所得的合法收入,共同積累的儲蓄,共同建造的房屋,共同所有的生活用品和生活資料,共同享有的債權和共同負擔的債務,以及其他共有的財產。在區(qū)分遺產與家庭共有財產時,應掌握幾個標準:
1、當家庭成員只有夫妻二人時,家庭的全部共有財產就有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夫妻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中的二分之一份額就是死者的遺產。夫妻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中的二分之一份額就是死者的遺產。夫妻一方死亡開始繼承時,也只能繼承這部分遺產,而不能把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統(tǒng)統(tǒng)作為死者一方的遺產來繼承。但在區(qū)分遺產與夫妻共有財產時,也應當分清夫妻個人財產與夫妻共有財產的界限。我國婚姻法和繼承法規(guī)定了夫妻共同所有財產,如房屋、存款、衣物、生活用品、圖書資料等;婚前接受的贈與、遺囑或繼承的財產;婚前各自為結婚準備的物品;復、轉軍人的復、轉費、醫(yī)療費等,在婚后約定為個人財產的,就不應按夫妻共同財產來處理,如無事選約定,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2、在家庭成員中除夫妻之外還有子女,在區(qū)分遺產與家庭共有財產時應注意:
①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用品,通過創(chuàng)作獲得報酬或獎勵物品以及通過接受贈與、遺贈和繼承等方式所獲得的財產,其所有權應屬于未成年子女的,只是暫由父母代理。當其父母死亡,對其遺產進行分割時,應當將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同父母的遺產區(qū)分開,不能作為父母的遺產來分割。
②對于早已參加工作(勞動),并直接參與了家庭共有財產積累的子女,應當肯定他們對家庭共有財產的權利。在父母死亡并確定其遺產范圍時,應從共同共有的家庭財產中將直接參與家庭共有財產積累的子女應得的份額劃分出來,不要以父母的遺產業(yè)分割。
③把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個人債務同整個家庭所欠的共同債務區(qū)分開。以被繼承人名義欠下的,純用于其個人的債務,屬于被繼承人生前個人債務,應列入其遺產之中,用被繼承人遺產中的其他財產權利償付,但雖以被繼承人名義欠下的債務確用于全家的共同需要,則屬于家庭的共同債務,應用家庭共有財產來清償。
法律對夫妻期間怎樣繼承遺產,并沒有特殊規(guī)定,與其他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原則是一致的。不過這是在存在合法的婚姻關系的前提下,如果離婚后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是沒有辦理復婚手續(xù)的,不能繼承遺產。如果您也屬于這樣的情況,可以委托專業(yè)遺產繼承律師提起訴訟,律師會根據(jù)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維護您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