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繼承遺產的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對遺囑繼承作了如下規(guī)定:
1、繼承法實施前訂立的、形式上有欠缺的遺囑,如果內容合法,又有充分證據(jù)證明為遺囑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可以認定遺囑有效;
2、繼承人、受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3、遺囑人未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分配原則;
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4、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5、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撤銷;
6、公民遺囑中涉及死后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表示,有本人簽名并注明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jù)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7、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
8、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shù)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公證后所立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遺囑為準;
9、 附有義務的遺囑繼承或遺贈,如義務能夠履行,而繼承人、受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經受益人或其他繼承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義務時那部分遺產的權利,由提出請求的繼承人或受益人負責按遺囑的意愿履行義務,接受遺產。
二、遺囑繼承的保護期限
遺囑繼承在本質上是財產所有權的流轉,所以遺囑繼承的效力會受到財產所有權效力的影響。為了促進財產流轉,充分利用財產,不讓財產承受人躺在權利上睡覺,國家對遺產承受人繼承權利的保護期限作了一定的規(guī)制,表現(xiàn)在:
第一,對受遺贈人接受遺產期限作了規(guī)制?!独^承法》第25條第2款規(guī)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二,對繼承權受到侵害請求法院保護的期限作了規(guī)制?!独^承法》第3條規(guī)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第三,如果受遺贈人在法定時間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其繼承權就不再受法律保護;如果遺產承受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繼承權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間起訴,就喪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
遺囑繼承的效力會對財產所有權效力產生影響。繼承人或者其他權利人如果向確確實實獲得遺產所有權,就必須在法律規(guī)定的保護期限內行使權利。如果您與其他權利人因為對保護期限的起止時間等發(fā)生糾紛,影響到您行使權利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向法院起訴的程序、需要準備哪些證據(jù)這些問題,您可以咨詢專業(yè)遺產繼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