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有繼承遺產的權利,當然也有放棄遺產的權利。怎么放棄繼承權呢?法律規(guī)定繼承人需要作出相應的意思表示。如果想要放棄的行為效力更高,更為穩(wěn)妥,可以辦理公證。那么,放棄繼承權公證如何辦理呢?繼承人應提交的材料有哪些?下文中,我們將一一為您解答。
一、怎么放棄繼承權
所謂繼承遺產的放棄,是指繼承人不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
由于放棄繼承是繼承人對自己民事實體權利的一種處分行為,會引起相應的法律后果,因此,《繼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對此作出特別規(guī)定:
(一)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時間,應當在繼承開始后至遺產分割前。
(二)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即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放棄繼承的,視為其自繼承開始就放棄繼承權;不但對遺產不享有權利,對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不承擔義務,而且對遺產的孳息也不享有權利。
(三)放棄繼承一般不允許翻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guī)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四)被放棄的繼承份額的處理。被放棄的繼承份額應在參加繼承的繼承人中分配。如果表示放棄繼承的是遺囑繼承人,則放棄的份額應當轉歸法定繼承人繼承。如果放棄繼承的是法定繼承人,其應繼承份額由其他法定繼承人按法律規(guī)定的繼承順序繼承;如果放棄繼承的是被繼承人的唯一法定繼承人時,被繼承人的遺產歸國家或集體享有。根據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放棄繼承權的人不繼承遺產,通常條件下,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也就可以不負清償的責任。
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既不表示接受又未表示放棄時,便推定為放棄接受遺贈。被放棄的遺贈財產,按法定繼承辦理。遺囑人沒有法定繼承人時,即收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
二、放棄繼承權公證如何辦理
放棄繼承權公證是指公證處依法證明繼承人放棄自己享有的繼承他人遺產權利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的活動。
我國法律規(guī)定允許公民自愿放棄自己的繼承權,但放棄繼承權應當依法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
1、放棄繼承權公證的管轄。當事人申辦放棄繼承權公證,應當到其住所地或行為發(fā)生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
2、對放棄繼承權公證的申請。繼承權是公民的一項重要民事權利,是公民依法繼承他人遺產的的權利。因此,放棄繼承權公證必須由繼承人親自為之,不允許他人代理,當事人到公證處有困難的,公證處可派公證員到遺囑人的居住地辦理。
三、放棄繼承權公證應提交的材料
申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時,應當逐項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死亡前,放棄繼承權不具有實際的法律意義。
3、本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梢杂伤趩挝?、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xiāng)鎮(zhèn)政府提供,只要能證明其確實享有繼承權即可。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根據規(guī)定,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公證,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及其放棄繼承權將引起的法律后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公證處應將上述情況記錄在公證筆錄上,筆錄應讓當事人核對并簽名。
四、放棄繼承權公證的審查
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公證處應重點審查:(1)當事人的身份、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以及是否確實享有繼承權;(2)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有無受脅迫、受欺詐等影響其真實意思表示的事實存在;(3)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是否在法定期限內做出的。
公證處審查后認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當事人身份屬實,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沒有違反法律的情況,則應依法制作并出具放棄繼承權公證書。公證書自公證審批簽發(fā)之日起生效。
五、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文本
聲明人:×××,男,××××年××月xxx日出生,現住xxxxx。身份證號:××××××××××。
我父親×××于 年X月X日因 (死亡原因)在 (死亡地點)死亡,母親×××于 年X月X日因 (死亡原因)在 (死亡地點)死亡,父母親死亡后在湖北省十堰市xx區(qū)xx街辦xx居委會遺留有xx結構房屋xx平方米(房產證號: 字第 號,土地使用證號: 字第 號)。我是父親XXX、母親XXX的三女兒,是父母親上述遺產的法定繼承人之一。現我鄭重聲明,對于父親XXX、母親XXX所遺房產中我應繼承的份額,我自愿放棄其繼承權。
聲明人:×××(簽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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