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樣訂立遺囑
在遺囑當中處理財產的占絕大多數,這類遺囑一般沒有統(tǒng)一的格式,但在實踐中,它的一般寫法是:
①立遺囑的目的,即處理財產的意思表示,應首先寫明:我立本遺囑,對我所有的財產,作如下處理:
②對財產的具體處理,應寫明財產的名稱,數量及其所在地,遺留給何人,具體寫明由哪一個繼承哪些財產,也可按財產寫明。
③遺囑人的要求和遺囑書的處置。
④立遺囑人、證明人、代筆人簽名蓋章,并寫明立遺囑的時間、地點等。由于立遺囑人的具體情況不同,遺囑的寫法不一定拘于以上格式,但必須是有效的才有法律效力。
二、怎樣變更或者撤銷遺囑
在遺囑自由原則的指導下,公民所立的遺囑,既然是遺囑人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允許公民在一定的情況下以一定的方式變更或撤銷自己所立的遺囑。
1、明示方式
遺囑人以明確的意思表示方式變更或撤銷遺囑。這種方式下遺囑人應當以法律規(guī)定設立遺囑的幾種法定方式進行。但應當注意,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均不得變更、撤銷公證遺囑。
2、推定方式
推定為遺囑人撤銷遺囑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且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即推定后立的遺囑變更或撤銷了前面所立的遺囑。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均不得變更、撤銷公證遺囑。
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份滅失,或所有權發(fā)生全部或部份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份被撤銷。
遺囑人故意銷毀遺囑的,推定遺囑人撤銷了原來所立的遺囑。至于遺囑人是否在后來又立有新遺囑不影響推定的效力。
以上就是怎樣訂立遺囑,怎樣變更或者撤銷遺囑的全部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生活中很多遺囑人不知道如何變更或者撤銷遺囑,因此,前后訂立了多份內容沖突的遺囑。在不同遺囑中將同一份遺產分配給了不同的繼承人,雖然根據法律規(guī)定能確定生效的遺囑是哪一份,但是這種情況會導致繼承人之間發(fā)生爭議,影響家庭和諧。要訂立遺囑,我們建議您咨詢專業(yè)遺產繼承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