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贈與遺囑有哪些區(qū)別
遺囑繼承與遺贈的主要區(qū)別主要體現在如下兩個方面:
1、接受遺產的主體不同:受遺贈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或國家,但必須不是立遺囑人的法定繼承人;而遺囑繼承人只能是自然人,并且必須是法定繼承人。
2、權利的行使方式不同:受遺贈人只有在知道受遺贈的兩個月內明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時才視為接受,否則視為放棄遺贈;而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處理前,沒有明確表示放棄的視為接受繼承。
3、遺囑和遺贈的構成要件和效力是不同的,在現實生活中一定要區(qū)分不同的情況來判定遺囑的效力。具體講,遺囑繼承和遺贈之間的區(qū)別主要有:
(1)兩者的受讓主體不同。遺贈受領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而遺囑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之內的人。
(2)兩者所指向的客體范圍不同。遺贈的客體只包括財產權利不包括消極的財產義務。而遺囑繼承人不但享有接受遺產的權利,同時還須承擔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義務。
(3)權利的接收、行使的方式不同。遺贈受領人應當在知道遺贈的內容后的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遺贈受領的意思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而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以后,遺產處理以前,沒有明確表示放棄的,視為接受繼承。
(4)獲得遺產的方式不同。遺贈受領人不直接參與遺產分割,只能從遺囑執(zhí)行人或法定繼承人處獲得遺產;而遺囑繼承人要直接參與遺產分配。
(5)最后,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指定候補繼承人,而在遺贈中則不能指定候補的遺贈人。
二、遺贈有效的條件是什么
遺贈是遺贈人單方的意思表示,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才能發(fā)生效力。這些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項:
1、遺贈人須有遺囑能力。無遺囑能力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為遺贈。遺贈人有無遺囑能力也以遺囑設立的當時情況為準。
2、遺贈人須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贈不能損害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合法權益。如果繼承人中有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而遺贈人又沒有為其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則涉及這一必要份額的遺贈無效。繼承人中有無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以遺贈人死亡時繼承人的狀況為準。
3、遺贈人所立的遺囑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遺贈人設立的遺囑不合法定形式的,遺贈無效。遺贈人的遺囑是否合法定形式,以遺囑設立當時的法律要求為準。
4、受遺贈人須為法定繼承人范圍以外的人,且在遺贈人的遺囑生效時生存之人。先于遺贈人死亡或者與遺贈人同時死亡的自然人,不能成為受遺贈人。遺贈人死亡時已受孕的胎兒可以作為受遺贈人,但也應以活著出生的為限。如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的,則遺贈溯及地自始無效。未成立的法人也不能為受遺贈人,但正在設立中的法人可以作為受遺贈人。
5、受遺贈人未喪失受遺贈權。關于喪失受遺贈權的事由,我國繼承法中沒有明文規(guī)定,通說認為,應當適用關于喪失繼承權的規(guī)定。
6、遺贈的財產須為遺產,且在遺贈人死亡時執(zhí)行遺贈為可能和合法。如果遺贈財產不屬于遺產,或者于遺贈人死亡時該項財產已不存在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執(zhí)行或執(zhí)行是不合法的,則遺贈為無效。
上文告訴了大家“遺贈與遺囑有哪些區(qū)別”以及“遺贈有效的條件是什么”的問題,其實這兩種都是公民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只不過接受財產的對象不同而叫法也有所不同。不過實踐中既有遺囑又有遺贈時該怎么處理,哪個效力更大?這些問題可以問問專業(yè)的律師,也可以在發(fā)生遺產分割糾紛時請律師幫忙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