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內容瑕疵引訴訟
張大爺生病去世前,將自己的房產份額贈予生前照顧自己的妹妹,為此,女兒和姑媽鬧上了法院。
法院經審理查明,張友莉系遺囑人張大爺的妹妹。張大爺與蔣大媽1981年結婚,后生育一女張媛。2008年,張大爺夫妻離婚,并約定:在某小區(qū)共有一套住房“8-3”,兩人各半,今后不管那方死后,財產屬于女兒。2011年,蔣大媽辦理了房管證,其上注明權利人所有房屋為“8-1”。
2012年2月9日,張大爺病重入院治療。同年3月5日張大爺親筆寫下“遺書”,內容為:本人病中,全靠妹妹張友莉一人陪護在身邊,再無任何親屬、子女看護過問。因此,本人去世后,將所擁有的房屋,該小區(qū)803號房產權及個人物品全部歸妹妹張友莉,任何人不得有異議。該遺書上有同室病友周某、主治醫(yī)師柯某、護士長尹某三人的簽名。
4月2日,張大爺在醫(yī)院去世。張友莉為要得房屋,遂將張媛母女告上法院。
“遺囑人所有的房屋原本是該小區(qū)801號,而在給張友莉的遺書上寫的是803號,所以是故意將房號寫錯,而不愿意將自己唯一的房產贈與給張友莉。該遺書內容有誤應當認定為無效。”法庭上,張大爺的女兒要求法院認定該遺贈協議無效。
張友莉則辯稱,遺囑人身份證就是記載的803號,而房產證一直放在前妻處,寫遺書時根本不可能故意寫錯。
法院判有效受贈人獲房產
法院審理后認為,張大爺在醫(yī)院所寫遺書,在形式上具備有效要件。從張大爺身份證上對“地址”的記載、以及協議離婚時的約定等,足以認定張大爺所寫遺書上中所陳述的“803號”的真實指向是自己依法享有產權,但在房地產權證中登記為“8-1號”房屋,故該遺囑在內容上亦具備有效要件。雖張大爺在2011年簽訂“離婚補充協議”約定“財產屬于子女張媛所有”,但該協議張大爺有權撤銷贈與。而后張大爺所寫遺書則再次明確其對張友莉的遺贈是其生前最終的意思表示,遂判決張大爺的遺囑內容雖有瑕疵,但仍然有效,張友莉依據遺贈協議取得哥哥的房產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