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丈夫將財產遺贈給小三
丈夫生前與一女士同居,病危時留下遺囑將其財產分兩部分,一份留給妻子,另一份給與其同居的女士。丈夫死后,由于妻子拒絕分配財產,“第三者”遂將“原配夫人”推上被告席,請求法庭判給其按遺囑應得的6萬元。此案經廣州市白云區(qū)法院兩次開庭審理后,不日將開庭審理。
據(jù)悉,被告廣州市白云區(qū)人宋某與丈夫林某于1963年結婚,婚后感情甚好。1996年,林某認識了原告白云人錢某,并與錢同居,同時,錢也在經營生意,在經濟上并非全依賴林。
去年初,林患肝病住院,入院治療期間,宋對丈夫悉心照顧。今年4月22日,林去世,在辦喪事時,錢當眾拿出林生前的遺囑,稱林將6萬元的遺產贈與她,并有公證機關公證,在場人士一片愕然。
原告錢某訴稱,她與林是朋友,林生前留下遺囑對其財產作出了明確的處理,其中一部分指定由宋繼承,另一部分總值約6萬元的遺產遺贈給她,此遺囑經公證機關于今年4月20日公證。錢稱,遺囑生效后,宋卻控制全部遺產。錢認為,宋的行為侵害了她的合法權益,按《繼承法》等有關法律規(guī)定,她請求法庭判令宋給付她的財產6萬元。
法院判決:遺贈財產不屬于遺產范圍,遺贈無效
白云區(qū)法院審理認為,遺贈人林某身患肝癌,臨終前于今年4月18日立下書面遺囑,將其財產贈與原告錢某,并經公證機關公證。該遺囑雖是遺贈人林某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在實質贈與財產的內容上存在違法之處:按有關政策規(guī)定,撫恤金是死者單位對死者直系親屬的撫慰,林死后的撫恤金不是他的個人財產,不屬遺贈財產的范圍;林的住房補助金、公積金屬夫妻共同財產,而林未經宋的同意,單獨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侵犯了宋的合法權益,其無權處分部分應屬無效;宋繼承父母的一套住房系夫妻共同財產。后以8萬元的價格出售,今年,夫妻又將其中的3萬元贈與其子,實際已沒有8萬元,故林在遺囑中對該售房款的處理違背了客觀事實。
同時,公證機關在未查明事實的情況下進行公證,違背了有關法律規(guī)定,后又變更了遺贈人的真實意思,應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撤銷其違法部分的公證。
且林在認識錢后,長期與其非法同居,其行為違反了《婚姻法》有關規(guī)定,而林在此條件下立遺囑,是一種違反公共秩序、違反法律的行為。而且,宋一直忠于夫妻感情,直到丈夫病危仍悉心照顧,林的行為侵犯了宋的合法權益。
故該院依法作出駁回錢訴訟請求獲得遺贈財產6萬元的決定。
律師說法:公民遺產的范圍包括哪些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guī)定遺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撫恤金是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死者家屬的一種補償費用,是對死者家屬的撫慰和經濟補償,應由受撫慰的家屬享有。不屬于個人財產,更不屬于遺產范圍。
綜上所述,本案判決合情合理,更進一步體現(xiàn)了新《婚姻法》對公民權益的維護。 若單從《繼承法》來說,應考慮原告的訴訟請求,然而法院在審查時,充分考慮到此案的背景,在特別法與普通法之間,法院突破常規(guī),大膽援用《民法》有關規(guī)定來審理此案。若支持原告訴訟請求,則損害了無過錯的被告,反而助長了“第三者”的氣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