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對母親的遺囑簽名有爭議
母親去世以后,按照遺囑,財物應由長子張剛來處理,但老人的其他子女張飛、張翔和張梅(以上均為化名)卻對遺囑的真實性存在異議,拒不交出財物。張剛無奈將弟妹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確認遺囑的有效性、合法性,并要求被告交出母親生前財物和陵園寄存證,母親住院后的費用清單及余款。
近日,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開庭審理之后,判決遺囑有效,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原告訴稱,母親于2008年12月16日去世,生前曾由他人代筆留有遺囑一份,本人與被告多次協(xié)商未果,被告拒不交出母親的遺留物。為了完成母親的遺愿及維護本人的合法權(quán)益,故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判決。
被告辯稱,母親生前從沒說過有遺囑的事,我們認為遺囑不是我母親的本意,字跡不是母親的,遺囑是假的。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
如何認定代書遺囑的效力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被告母親生前于1999年3月28日由賈女士代筆并作證人、王女士作證人留有遺囑一份,內(nèi)容為:對于其住房由長孫居住,對于其財物由大兒子張剛作主,別人無權(quán)干涉。本人簽字,證人王秀蘭、賈文霞簽字。遺囑一式三份,由立字人、證人各保存一份?,F(xiàn)原告持遺囑復印件訴至本院要求確認遺囑的真實性。庭審期間,原告提供證人王女士、賈女士到庭證明書寫遺囑的過程。王女士提供了遺囑的原件。
法院認為,代書遺產(chǎn)應由二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的遺囑。本案涉及的遺囑系代書遺囑,其形式符合法律要件。被告雖對遺囑中遺囑人的簽名提出異議,但未提供有效的證據(jù)予以反駁,故被告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對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其母親生前的財物及相關(guān)的物品的訴請與本案不是同一個案由,可另行起訴解決。據(jù)此做出以上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