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公婆狀告兒媳侵占遺產
原告王家生、馬樹翠系夫妻關系,原告之子王木慶于2003年6月24日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被告王其霞系王木慶之妻,王木慶有兩個女兒,大女兒王倩,小女兒王亞文。
王木慶去世后,被告將位于淄川區(qū)羅村鎮(zhèn)下黃崖村的房屋一套(含院落)以20000元價格轉讓,并將該款自行占有。被告所賣房屋東西13米,南北18米,其中南面算起有長13米、寬5米的地基使用權屬于兩原告所有,庭審中,兩原告放棄對該地基的使用權,同意列入遺產中共同分割。
現(xiàn)原告訴稱:兩原告系夫妻關系,其子王木慶去世,留下價值2萬元的房屋一套,被告私自將房屋賣掉,未將原告應分得的遺產份額分給兩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應分遺產4000元。
被告王其霞則辯稱:賣房子的錢已經都償還王木慶生前欠下的債務了。
法院判決:遺產按照法定繼承順序予以分割
經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王家生、馬樹翠與被告王其霞系王木慶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王其霞所賣房屋中10000元應列入遺產由五個繼承人平均分割,被告王其霞應支付原告應分份額4000元,故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兩原告放棄屬于其所有的長13米、寬5米的地基使用權,同意列入遺產共同分割的請求,予以支持。被告陳述所賣房款已償還王木慶生前所欠債務,但未向法庭提供證據(jù),對此不予支持。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王其霞支付原告王家生、馬樹翠應分遺產份額40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律師說法:法定繼承的順序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guī)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yǎng)父母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yǎng)兄弟姐妹、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本條是關于法定繼承最權威和細致的規(guī)定,按照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近親屬關系的遠近不同,將全體繼承人排列組合,分為第一、第二兩個繼承順序。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第二順序繼承人方可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