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未領結婚證一方死亡
1995年,60歲張某與60歲于某在他人撮合之下,按照農村風俗舉行了結婚儀式,但未領取結婚證。2007年張某因車禍死亡,獲取死亡賠償金20萬元,另有張某存款10萬元。張某有一弟張某某,現要求獲得該30萬元,于某也主張這30萬元,雙方訴至法院,要求分割30萬元遺產。
爭議焦點:30萬元是否屬于遺產
針對本案,出現了以下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張某某獲得30萬元,理由是于某與張某未領取結婚證,婚姻關系不能依法成立,于某不是合法繼承人,不能取得遺產;張某某作為張某的唯一繼承人,應該獲得全部遺產。
第二種意見,于某可以適當分得30萬中的一部分,理由是依據《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yǎng)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三種意見,于某只能分得10萬元存款中的一部分,無權獲得死亡賠償金,理由是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只是對死亡者近親屬的一種精神撫慰。
律師說法:同居一方能取得另一方的遺產嗎
于某只能分得10萬元存款中的一部分,無權獲得死亡賠償金,理由是:
1、張某與于某婚姻關系不成立,張某不是于某的法定繼承人。張某與于某雖然舉行了結婚儀式,但未領取結婚證,不能構成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且雙方是在1995年以后才生活在一起,不能構成《婚姻法》解釋(一)第五條規(guī)定的事實婚姻關系,所以張某不能作為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
2、于某可以作為適當分得遺產人分得遺產,因為張某與于某1995年開始生活在一起,當時雙方達到60歲,都已經缺乏勞動能力,然后相互扶助生活12年,于某應該視為依靠張某扶養(yǎng)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是對張某扶養(yǎng)較多的人,依據《繼承法》第十四條應當分得適當遺產,而且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于某可以多于張某某分得遺產,以此才能彰顯法律的公平正義。
3、死亡賠償金20萬元不可以作為遺產分割,應全部由張某某取得。理由:
(1)死亡賠償金不在《繼承法》第三條規(guī)定的范疇。遺產的定義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范圍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家具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牧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業(yè)權中的財產權利以及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由此可以看出,遺產的前提是個人合法財產。死亡賠償金在死者死亡時,并不是死者財產,只是因為造成死者的死亡,才產生了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不能作為遺產來加以繼承;
(2)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中將死亡賠償金的性質定性為精神損害撫慰金,并且在第七條中規(guī)定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從該條規(guī)定可以看出只有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和近親屬才能提起賠償,其他人不能要求死亡賠償金。依據上述第一點的分析,于某只是張某的同居者,不是張某的配偶,故不能要求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