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老漢病逝繼母子展開遺產大戰(zhàn)
原告康某與被告賈某、楊某是繼母子的關系。1957年8月,被告賈某之母與他的生父老賈離婚。楊某與老賈有兩個兒子,長子賈某由父親撫養(yǎng),次子楊某跟隨母親生活。1967年12月,原告康某與老賈登記結婚。兩人婚后共同生活了四十年。兩人婚后沒有共同子女。1995年,康某與老賈共同購買了位于邯鄲市邯山區(qū)勝古南里的房屋一套,登記在老賈的名下,頒發(fā)了房產所有權證。房屋價值120萬元。2007年5月,老賈因病去世,對于勝古南里房屋的繼承問題就出現(xiàn)了繼承人之間未能達成協(xié)議。
康某訴至法院,要求依法繼承老賈在邯鄲市邯山區(qū)勝古南里的房屋產權份額的六分之五,賈某繼承六分之一份額,訴訟費由賈某承擔。
法院判決:繼母子三人均有繼承權
被繼承人老賈生前未立遺囑,其遺產繼承應依法按照法定繼承處理??的匙鳛槔腺Z的妻子,賈某和楊某作為老賈的子女均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法院按照各繼承人的應得份額對老賈的遺產進行分割。登記在老賈名下的邯鄲市邯山區(qū)勝古南里的房屋由三人共同繼承,康某擁有六分之四份額,賈某和楊某各擁有六分之一份額。
最終判決:
1、勝古南里房屋由原告康某繼承所有,居住使用。被告賈某和楊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協(xié)助原告辦理房屋過戶相關手續(xù)。
2、原告康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被告賈某和楊某支付房屋折價款各二十萬元。
律師說法:法定繼承如何分割遺產
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本案中的老賈名下邯鄲市邯山區(qū)勝古南里的房屋屬于遺產。由于老賈沒有訂立遺囑,遺產繼承按法定繼承。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四條,“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說明了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彼?,本案中的被繼承人老賈的妻子康某、兒子賈某和楊某都有繼承權。
但是,對于繼承份額,《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原則上規(guī)定了一般應當均等,但是在第二三四款特定規(guī)定了下述例外情況: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即對沒有獨立經(jīng)濟來源或其他經(jīng)濟收入而難以維持最低生活水平,并且因年幼或年邁、病殘等原因沒有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照顧多分遺產,其所得份額應大于平均份額。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有扶養(yǎng)能力和有扶養(yǎng)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yǎng)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4)繼承人協(xié)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在本案中,康某屬于年邁且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的情況??的撑c老賈結婚四十年來對他照顧有加,在老賈生病期間更是悉心照料。所以,原告康某的份額應當大于平均份額。被告賈某是老賈的兒子,但是在父親生病期間疏于照料,應當適當少分。而相比較而言,楊某從小跟隨親生母親生活,已經(jīng)改姓,與父親沒有共同生活過,對父親完全沒有盡到贍養(yǎng)義務,應當少分甚至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