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媳爭奪遺產
家住濱海新區(qū)的女子黃某2007年與丈夫小張登記結婚。婚后不滿一年,丈夫小張和婆婆王某就因一氧化碳中毒雙雙離世。料理好兩人的后事,黃某和公公老張因遺產分配問題起了爭執(zhí)。由于意見無法統(tǒng)一,公公老張將兒媳黃某告上法庭。
兩審法院查明,被繼承人小張遺留遺產范圍:婚前個人財產有位于濱海新區(qū)某小區(qū)的房屋一套;婚后夫妻共同財產有轎車一輛、在被告黃某處的投資收益款10萬元;婚前個人債務1萬元、婚后夫妻共同債務12萬元。被繼承人王某遺留財產:與原告老張共同購置位于濱海新區(qū)老張名下住房一套。而被繼承人小張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是其父老張、其妻黃某;被繼承人王某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是其夫老張、其子小張(已死亡)。
無法確定死亡時間如何分割遺產
兩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被繼承人小張與其母王某同在一起事故中死亡,因無法確定死亡時間,依照繼承法的相關解釋,推定其母王某先于小張死亡。關于被繼承人小張遺留合法財產中,其婚前財產位于濱海新區(qū)的房屋一套,價值96萬元,黃某、老張各繼承48萬元;考慮房屋整體不可分割性,故該房由老張居住所有,老張應給付黃某繼承款48萬元。被繼承人小張婚后財產轎車一輛,價值20萬元,該車雖由黃某轉讓他人,但其不能提供處分行為的合理依據,屬無效轉讓。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該車價值20萬元,析產10萬元為黃某財產范圍;另外10萬元為被繼承人遺留財產,由雙方各繼承5萬元。因該財產在黃某處,故黃某應給付老張繼承款5萬元。同理,對于被繼承人小張遺留的婚前債務1萬元,由雙方按遺產繼承比例承擔償還責任。對于小張遺留婚后債務12萬元,析產后黃某承擔6萬元償還責任,另6萬元亦應由黃某和老張各償還3萬元。
被繼承人王某遺留的位于濱海新區(qū)老張名下住房一套,系夫妻共同財產,價值46萬元,應析產23萬元為老張財產范圍,另23萬元被繼承財產范圍由老張和被繼承人小張各繼承11.5萬元。被繼承人小張所得繼承款11.5萬元,由老張和黃某各繼承5.75萬元;因該房屋整體不可分割,故該房歸老張繼承,老張給付黃某繼承款5.75萬元。
關于老張主張被繼承人小張遺留其他財產,因其未提供合法有效證據,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原告老張主張晚年喪妻喪子,且體弱多病已喪失勞動能力,在遺產分割上應多分的問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生活上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但該繼承人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力兩個條件。所謂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繼承人沒有獨立生活來源,難以維持最起碼的物質生活水平?,F(xiàn)原告晚年喪妻喪子,的確對其身心健康造成影響,致使其喪失一定的勞動能力。然而原告作為一名國企的退休職工,不符合生活有特殊困難這一條件,故對其請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