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棄繼承權后能反悔嗎
放棄繼承權以后,能不能反悔,最高人民法院對此行為的處理給出了處理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條規(guī)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p>
據此,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是否承認繼承人要求撤銷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但是,繼承人如果在分割遺產后提出撤銷的,法院不再予以支持。繼承人放棄繼承后,原則上不準許其撤銷,只有當其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有瑕疵時,才可允許其撤銷。
二、放棄繼承權允許撤回嗎
放棄繼承權,是指繼承開始到遺產分割之前的這段時間內,放棄自己已取得的繼承遺產的權利,完全自由地表示自己不愿意處于繼承人的地位。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一種單方面的法律行為,不必經過人民法院的批準或其他繼承人許可。倘若允許撤回,不僅會影響遺產分割的進行,而且不利于繼承關系的穩(wěn)定,不利于公民的生產和生活。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guī)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p>
但是,要說明的是,繼承人因不愿履行法定義務,如不想清償被繼承人債務,不愿承擔扶養(yǎng)、撫養(yǎng)、贍養(yǎng)義務等原因而表示放棄繼承的,必然損害他人的利益。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guī)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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