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遺留遺囑處分兒子財產
王老太有一套公寓住房,是早年單位分的。在老伴去世后,2001年王老太以房改成本價購買了該套公寓房。房產證取得后,該房就登記在王老太的名下,兒子兒媳跟她共同居住。2005年王老太查出身患癌癥,考慮到自己將不久于人世,她訂立了遺囑,將公寓房留給了兒子和外孫女繼承。不過,遺囑里還列明了特殊的一條,從而引發(fā)了爭議。
這份遺囑的主要內容是:“我去世后,所住公寓房留給我的兒子趙某、外孫女李某兩個人對半繼承?!钡S后又寫明:“此房不賣直至拆遷。如果兒子趙某在拆遷前去世,他擁有的一半房產給李某繼承;如拆遷時趙某在世,兩人可對半領走拆遷費,滋潤晚年生活?!?/p>
2006年6月王老太因病醫(yī)治無效去世,此后并未進行繼承析產。不料幾年后,2011年王老太的兒子趙某因突發(fā)腦梗,真的離世了,此時該公寓房還未拆遷。趙某的妻子張女士陷入了極度的悲痛中。
但令她意想不到的是,剛辦完喪事,王老太的女兒劉麗就突然拿出了這份老人的遺囑,要求她立即搬離公寓?!拔腋缭诓疬w前就去世了,按照我媽立下的遺囑,這套公寓房都是我們家某的。你不能住在這兒,趕緊搬吧!”
張女士聽后渾身哆嗦,“怎么這房子就沒有趙某的份兒了呢?”可沒幾天,她的小姑子劉麗便將公寓房的門鎖換了,張女士連家也回不去了。
遺囑部分無效兒媳有繼承權
此案公寓房登記在王老太的名下,依據(jù)我國《物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房屋所有權人對其名下的房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同時,我國《繼承法》規(guī)定:公民可以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據(jù)此,就自己名下的這套公寓房,王老太有權利通過遺囑形式作出處分。
王老太所立遺囑屬于自書遺囑。對于自書遺囑,法律規(guī)定應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在符合上述要件的情況下,遺囑成立。不過遺囑成立,并不等同于遺囑所記載的內容全部有效。
王老太在她生前已經立下遺囑,但這份遺囑中部分內容是無效的。
首先,王老太將房屋留給兒子和外孫女繼承,這是老人的真實意愿,而且該遺囑系王老太親筆自書的遺囑,符合我國《繼承法》對遺囑形式的要求。
2006年6月王老太去世,繼承便已經開始。根據(jù)王老太所立遺囑,該公寓房應該由她的兒子趙某和外孫女李某各繼承二分之一的房產份額。此時,房屋已經歸趙某和李某共有,王老太沒有權利處分趙某所享有的財產份額。
由上述分析可知,王老太在遺囑中約定:“如兒子趙某在拆遷前去世,其擁有的一半房產給李某繼承”,已經侵害了趙某的財產權益,王老太屬于無權處分,該部分內容無效。
趙某因病去世后,張女士作為趙某的配偶,是法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他們二人婚后無子女,張女士在她丈夫去世后,有權利繼承丈夫留下的財產,包括這套公寓房中的一半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