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債務人放棄繼承權
因吳女士向景某借款8萬元未還,景某訴訟至法院。2008年11月,法院作出判決,確定吳女士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內(nèi)歸還景某借款本金8萬元。2009年3月,景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因吳女士無力償還,故該筆款項未能執(zhí)行。
吳女士、吳女士之弟弟吳某均系吳太太的子女。吳太太在世時,以自己名義購得位于市區(qū)住房一套,2010年1月5日,吳太太因病死亡。2010年4月13日,吳女士及弟弟吳某在某公證處辦理吳太太的遺產(chǎn)繼承公證。公證處出具公證書,吳太太所購房屋屬遺產(chǎn),由吳某繼承。吳女士將房屋屬于自己的部分贈與吳某。且辦理房屋產(chǎn)權過戶為吳某。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吳女士放棄繼承房屋遺產(chǎn)份額的行為無效。
爭議焦點:債權人可否行使撤銷權
債務人放棄繼承權以逃債,債權人可否行使撤銷權?
第一種意見,吳某所繼承的房屋包括贈與的部分,已經(jīng)進行合法登記手續(xù),且屬于善意取得,景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第二種意見,吳女士所享有的是一種期待財產(chǎn)權利,不屬于實際所得財產(chǎn)。故對于景某的起訴不予支持;
第三種意見,不論吳女士是否實際得到該財產(chǎn)的份額多少,或者是否具有法定理由剝奪其對吳太太的財產(chǎn)繼承權利,在沒有依法確認的情況下,還應該認為其繼承權的存在,因此,其放棄財產(chǎn)的繼承的行為是對債權人的利益損害。
律師說法: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條件
吳女士的母親吳太太去世,吳女士作為法定繼承人,其對吳太太遺產(chǎn)享有繼承的份額。吳女士在明知其尚欠景某借款8萬元未還的情況下,放棄繼承吳太太遺產(chǎn)導致其履行債務不能,客觀上對景某的債權造成損害,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chǎn),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p>
景某以撤銷權提起訴訟,符合行使撤銷權的法定要件。撤銷權的設立目的在于防止因債務人財產(chǎn)的不當減少造成債權的不能實現(xiàn),因而撤銷權的標的應為以財產(chǎn)為標的的民事行為。在本案中,吳女士能夠取得法定繼承人的資格,無疑是基于其特定的身份關系,但繼承發(fā)生時,其放棄繼承的行為直接指向的是財產(chǎn)權利,倘若因此而損害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根據(jù)前述法律規(guī)定,行使撤銷權。
吳女士在明知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下放棄繼承的財產(chǎn),明顯影響其清償債務的能力,亦有悖于誠信原則,故景某要求確認吳女士放棄繼承的行為無效的訴訟請求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六條之規(guī)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睋?jù)此,吳女士放棄繼承房屋的行為無效。
倘若,吳太太在生前有遺囑,將該房屋的財產(chǎn)所有權明確給其兒子吳某,或者吳女士本人對吳太太犯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七條所規(guī)定的:(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chǎn)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的。”才喪失繼承權。而在沒有上述情況發(fā)生的情況下,債權人是可以行使撤銷權(確認之訴)提起訴訟,至于是否存在遺囑繼承或者是否喪失繼承權是后一個給付之訴的訴訟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