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先后被殺害前夫主張繼承權
2004年2月,余某與李某因感情不和離婚,兒子李曉(化名)隨同母親生活。2008年12月,歹徒蘇某將李曉綁架,潛入李某購買的約有60平方米的住宅內,威逼其交出存款2萬元。李某當場拒絕并與蘇某搏斗,被蘇某殺害。次日,蘇某又將年僅8歲的李曉殘忍殺害。
李某的父母料理好女兒及外孫的后事后,將李某遺留的房屋對外進行出租。余某為此提出享有8歲兒子的遺產繼承權,遭到李某父母反對。2010 年7月,余某將李某的父母告上法庭,索討兒子的遺產繼承權。承辦法官考慮到李某的父母比較困難,多次調解,最后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xié)議,李某遺留的房產歸李某的父母所有,由李某的父母支付余某各項補償款5萬元。
有權轉繼承兒子的份額
關于本案表面上看,這套房產應屬于余某前妻,8歲的李曉是沒有產權的,而余某是不能繼承前妻遺產的,李曉可以繼承母親遺產,我國繼承法中有“轉繼承”之說,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人還沒有來得及接受遺產就死亡,其所應繼承的遺產份額轉歸其合法繼承人繼承。李某先于兒子李曉一天被害死亡,李曉及李某父母為遺留房產的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有繼承李某遺產的權利,而李曉還未來得及接受遺產就死亡,其所應繼承的遺產份額,應轉由其父親余某繼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2條規(guī)定:“繼承開始以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