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死后把遺產留給妻兒
馬建國(化名)生前系蘭州市某單位的一名職工。2004年4月10日至2005年3月30日期間,馬接受單位指派負責某項工作任務,期間,馬建國以借款的方式先后向單位預支7萬余元,并分別寫下借條。馬建國去世后,其妻子及3名子女分別繼承了相關遺產。此后,馬建國生前單位的負責人提出主張,要求馬的家屬償還其生前所借7萬余元,多次協(xié)商無果后,單位將對方告上法庭。
庭審中,馬建國的家屬表示,馬建國生前從沒向他們說過向單位借款的事,他們對這筆錢的用途、下落也毫不知情;另外,馬建國借款純屬個人行為,與親屬沒有任何關系,如今,馬建國已經去世,他們不應該替死者償還這筆債務。
蘭州市城關區(qū)法院經過審理,確認了馬建國生前的借款事實,同時查明,馬建國為單位辦理各項工作花費了2萬余元,以此判決,馬建國家屬連帶清償馬建國生前所欠的5萬余元債務。
債務人死亡繼承人是否要還債
債權人(債務人)死亡后,債權、債務該怎樣處理?
債權人(債務人)死亡后,其債權(債務)應由其繼承人來實現(xiàn)。在債務人死亡后,繼承人應在其繼承范圍內償還債務。
父債是否要子還?本案中,假如兒子放棄了對父親遺產的繼承,對父親遺留的債務是否也就不再承擔?
簡單地說,法律對此并沒有一概而論,咬定“父債子還”或者“父債子不還”都是一個謬誤。按照《民法通則》第213條規(guī)定:“作為被執(zhí)行的公民死亡后,以其遺產清償債務。 也就是說,在債務人死亡之后,應當以其遺產清償債務。根據(jù)《繼承法》第33條規(guī)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應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這條法律規(guī)定有兩層含義,一是子女享有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就有償還債務的義務;反之,則沒有償還債務的義務。二是子女享有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在償還債務時,以遺產價值為限,債務超出遺產價值的,子女沒有義務償還。本案中,假如李某的兒子明確表示放棄對父親遺產的繼承,對債務他就沒有償還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