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險人與受益人同時死亡
我國《保險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進行了修訂,新修訂的保險法在舊保險法的基礎上刪除、修改與增加了不少條文,其中在《保險法》第四十二條增加了一款與繼承有關的內(nèi)容,該款規(guī)定:“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比欢撘?guī)定與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繼承法》意見)第二條的規(guī)定不太一樣,甚至在某種情形下會發(fā)生沖突?!独^承法》意見第二條規(guī)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fā)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二、保險金如何繼承
上述二法針對相互有繼承關系的人同時死亡如何推定死亡先后順序作出了不同的規(guī)定,直接導致在某些的情形適用不同的法律會導致不同的財產(chǎn)歸屬后果。以下僅舉幾例來說明適用《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與《繼承法》意見第二條所導致的不同,所舉的例子中均是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之間有繼承關系,且僅考慮保險賠償?shù)睦^承而不考慮其它財產(chǎn)的繼承。
(一)推定無其它繼承人先死亡的情形
有甲、乙二人在同一事件中同時死亡,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已知甲為被保險人,乙為受益人,乙為甲之子,乙有妻丙,雙方再無其它繼承人。若按《繼承法》的規(guī)定,則推定無其它繼承人的甲先死亡,保險賠償金先由乙獲得,由于乙隨即死亡,該保險賠償金最終由丙繼承。若按《保險法》的規(guī)定,推定受益人乙先死亡,則甲的保險金無人繼承,按繼承法的規(guī)定,無繼承人的歸國家。(但在實踐中,因無適格的權利人向保險公司主張權利,該筆保險金則實際上歸保險公司所有。)
(二)推定長輩先死亡的情形
有甲、乙二人在同一事件中同時死亡,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已知甲為被保險人,乙為受益人,乙為甲之子,乙有妻丙,甲另有一女丁。雙方再無其它繼承人。若按《繼承法》規(guī)定,則推定長輩先死亡,其保險金由乙、丁共同繼承,由于乙隨即死亡,乙所繼承的保險金由丙繼承,因此,此時甲之保險金最終由丙、丁共同繼承。若按《保險法》之規(guī)定,則推定受益人乙先死亡,則甲的保險金全由甲的繼承人丁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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