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兒子虐待父親法院判決剝奪其繼承權
趙某老伴死得早,有三個兒子。在三個兒子成家以后,趙某和大兒子一起生活,也將自己所住老屋吏給大兒子照管井決定自已死后由其繼承。可是大兒子不務正業(yè),游手好閑,成家后不僅不贍養(yǎng)趙某,還經常向老人趙某要錢,并且趙某稍有不從,就合遭到毆打。趙某無奈只好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最后根據(jù)繼承法關于繼承權喪失的法律效力的原理,判決確定剝奪他大兒子的繼承權,并要求他的欠兒子退還趙某吏管的老屋。
二、繼承權喪失有什么影響
(一)繼承權喪失對繼承人的效力。我國繼承法對于繼承權喪失的效力沒有明文規(guī)定,但根據(jù)繼承法學原理,繼承權喪失的法律效力應當溯及到繼承開始之時,即視繼承人自始就沒有繼承權。例如,在人民法院判決剝奪繼承權以前,不當繼承人或占有入就已經分割遺產或占有遺產的,其應當把不當繼承或占有的遺產和該遺產所產生的革息交出并返還。
(二)繼承權喪失對第三人的效力。如果繼承人在喪失繼承權以前將遺產轉讓給第三人,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后,其他利害關系人能否要求第三入返還其所受讓的遺產,我國繼承法對此沒有明文規(guī)定,不過我國學術界對此有兩種觀點。其一,認為不能以繼承的無效去對抗善意第三人;其二,認為不管第三人所取得的遺產是否善意都應當返還其所得的遺產。但從司法實踐來看,在保護合法繼承人的利益,又要照顧到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的原則下,法院一般則采取折中原則,即根據(jù)具體盾況酌情處理。
(三)繼承權喪失的效力是否影響被繼承人生前的贈與。我國繼承法對此也無明確的規(guī)定。但是,根據(jù)民法原理,繼承人所喪失的是其繼承地位.并不涉及繼承人在被繼承人生前所接收的贈與,而被繼承人生前對繼承人的贈與又不屬于遺產繼承的范圍,因此.繼承人在被繼承人生前所接收的贈與不應當因繼承人繼承權的喪失而返還。
繼承人繼承權的喪失,只是對被繼承人的繼承關系而言。在另一繼承關系中,繼承入仍然可以繼承另一被繼承人的遺產。同時,繼承權的喪失對于繼承人的父母、配偶、晚輩直系血緣的繼承權均不發(fā)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