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兒出嫁多年欲分財產(chǎn)遭反對
1958年,郭靖和黃蓉結婚,婚后1年女兒郭芙出生。其后,夫妻二人又生了兩個兒子。1977年,郭芙結婚另過。郭靖和黃蓉一生勤儉持家,到老年時也積攢了不少家產(chǎn)。老兩口歷來守舊,兩個兒子受父母影響,男女不平等的思想很是頑固,都認為郭芙根本不應繼承家產(chǎn)。多年來,郭芙也未曾提出過什么不同意見。202婚姻收養(yǎng)繼承法律看重目一席值1997年,郭芙的丈夫不幸身患重病,為此欠下了一大筆債務,經(jīng)濟上很困難。2007年,郭靖和黃蓉相繼去世。郭芙向兩個弟弟提出繼承父母的部分遺產(chǎn)補貼家用,兩個弟弟不同意,他們認為郭芙出嫁多年,不應繼承父母留下的遺產(chǎn)。
二、出嫁女兒有權繼承遺產(chǎn)嗎
我國《繼承法》第9條規(guī)定:繼承權男女平等。這不僅僅是一項權利的宣示,也同時做為一項原則指導我國的司法審判。我國立法歷來堅持男女平等原則,繼承權平等是男女平等的重要表現(xiàn)。我國繼承法明確規(guī)定繼承權男女平等,子女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無論出嫁與否,只有女兒沒有法律規(guī)定的就波杜繼承權的情況,女兒的繼承權一直受到法律的保護,不會因為婚假而改變。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只是封建思想的殘留,女兒雖然出嫁仍舊富有撫養(yǎng)父母的義務,同時也具有繼承的權利。郭芙作為郭靖和黃蓉的女兒,與兩個弟弟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與他們享有平等的繼承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