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民如何訂立遺囑
遺囑繼承是指按照立遺囑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合法遺囑的內容要求,確定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及各繼承人應繼承遺產的份額。
(一)立遺囑人立遺囑時須有行為能力
《繼承法》第22條規(guī)定:“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奔词贡救撕髞碛辛诵袨槟芰?,仍屬無效遺囑。如果立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行為能力,則不影響他當時所立遺囑的效力。
(二)遺囑必須表示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因受脅迫、欺騙所立遺囑無效
《繼承法》第22條規(guī)定:“他人偽造的遺囑無效,篡改的遺囑,篡改的內容無效?!?有的被繼承人本來沒有立遺囑,而繼承人無中生有假造遺囑,也有的被繼承人立有遺囑,繼承人認為于己不利,又另造一份于己有利的遺囑,以假亂真。這些都屬無效遺囑。
(三)遺囑的內容合法并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1、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否則其遺囑部分無效,即應當扣除出該部分遺產剩下的部分有效。
2、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必須生存,若遺囑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遺囑該部分內容無效。
二、有多份遺囑的哪份生效
首先需對每份遺囑單個進行審查,看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是否有效。然后對比多份有效的遺囑,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確定最終如何分割遺產。最后,兼顧遺囑偽造遺囑、篡改遺囑、銷毀的情況。偽造遺囑、篡改遺囑、銷毀遺囑的行為侵害了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侵害了未成年人的繼承權,或者因此造成其他繼承人生活困難的,均屬于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繼承人由于偽造遺囑、或者篡改遺囑、或者銷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的喪失繼承權。
按照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钡诙畻l規(guī)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shù)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p>
所以有多份有效遺囑存在的情況下,若有公證遺囑,則以公證遺囑為準,公證遺囑的效力高于其它四種形式的遺囑;但若有多份公證遺囑存在時,則以最后一份公證遺囑為準;若無公證遺囑,則以最后所立的一份遺囑為準確,也就是說自書、代書、錄音、口頭四種遺囑的效力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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