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遺囑公證的流程
(一)、公民申辦遺囑公證,應親自到其戶籍所在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托別人代理。如果當事人行動不便,也可以請公證處指派公證員到立遺囑入住所辦理。
(二)、申辦遺囑公證,應向公證處提供如下證明材料:
1.立遺囑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2.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chǎn)的所有權證明。如房屋產(chǎn)權證書、銀行存折等。
3.書寫遺囑的草稿。如果遺囑人不會書寫遺囑,或書寫有困難,可以在公證員面前口述,請公證員代書。
(三)、公證處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后,公證處要對立遺囑人進行必要的調(diào)查,應查明以下問題:
1.遺囑人本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別名、性別、出生日期、住址等,以及遺囑受益人的基本情況;
2.遺囑人與受益人是什么關系;
3.遺囑人的法定繼承人中,是否有因無生活來源而依靠遺囑人生活的人;
4.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chǎn)是屬于遺囑人個人所有的,還是夫妻共有的,或是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chǎn);
5.遺囑人所立遺囑的內(nèi)容是否出自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否在受到威脅、強迫、欺詐等情況下違背自己心愿而對財產(chǎn)所作出的處分決定。
(四)、公證員對有關材料進行審查、詢問當事人、作必要的調(diào)查了解之后,如認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即可出具遺囑公證書。
二、如何處理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
(一)、先確定遺產(chǎn)。在現(xiàn)實生活中被繼承人死亡時,屬于被繼承人的那部分財產(chǎn),往往還處在家庭共有財產(chǎn)狀態(tài)中,其遺產(chǎn)尚未確定。因此在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時,先要從共有財產(chǎn)中分割出屬于被繼承人的那份財產(chǎn)作為真正的遺產(chǎn),以此作為清償?shù)囊罁?jù)。
(二)、區(qū)分繼承人所負下債務的性質(zhì)。分清被繼承人所負下債務的性質(zhì),只有在嚴格按照前文定義確認為是被繼承人的個人債務,才必須依限定繼承的原則辦理清償事務,即清償以遺產(chǎn)的實際價值為限。
(三)、明確清償債務具體的程序。通常是繼承開始以后,繼承人應首先用屬于被繼承人遺留下來的財產(chǎn)來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清償后剩余的財產(chǎn),才作為實際存在的遺產(chǎn)再按照遺囑或法定繼承來進行分割。當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主要是實物或不動產(chǎn),不便清償債務時,應按照有利于生產(chǎn)和生活的需要的原則,可以先行折價或變現(xiàn),然后再清償債務,也可以采取共有等方法償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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