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嫁女是否有繼承權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女兒是法定的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女兒對父母遺產的繼承權,并不以是否出嫁為條件。女兒不論是否出嫁,都有權繼承父母的遺產。因為子女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是依據子女和父母的血緣關系確定的。女兒出嫁后,并不意味著與父母斷絕關系,她們與父母之間仍然有血緣關系和權利義務關系。那種以出嫁為理由,否認女兒繼承權的想法和做法,都是封建的重男輕女、男尊女卑的思想反映,是極端錯誤的,也是違反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女兒出嫁后的情況有多種多樣,有的與父母仍然生活在一起,有的居住地離父母家較近,有的遠一些,有的甚至住在遙遠的外地;有的出嫁時間很短,有的出嫁多年,甚至幾十年。但是,不論是距離遠近,也不論是出嫁時間長短,只要女兒與父母有來往,經濟上有幫助,生活上有照顧,只要不是遺棄,就仍然享有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只是在繼承份額上要比盡贍養(yǎng)義務多的繼承人少一些。女兒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在處理已經出嫁的女兒的繼承權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確認已出嫁女兒對父母的遺產享有法定繼承權,但在確定其應分得遺產的份額時,應考慮該女兒對父母所盡義務的多少。
2、女兒出嫁時,父母送給女兒的陪嫁或嫁妝屬于贈與行為,不能沖抵其對父母遺產的繼承份額。
3、父母已死亡多年,遺產已經被其他繼承人分割完畢后,已經出嫁多年的女兒再回家要求繼承父母遺產的,應適用《繼承法》以及《民法通則》中有關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處理。如果根據法律規(guī)定,出嫁女兒的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其繼承權則不受法律保護。
二、繼承權糾紛的處理有哪些方法
在現實生活中,由于我國幾千年封建思想的影響還沒有肅清,在某些地方,特別是農村,存在著嚴重的重男輕女、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有些婦女的繼承權得不到保障,比如剝奪女兒繼承權的情況,特別是出嫁女兒,這是違背法律的。如有的父母認為嫁出去的女兒是“潑出去的水”,不承認出嫁女兒的繼承權;有的同胞兄弟不讓出嫁姐妹繼承父母的遺產。這些都是違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在處理這類問題時,在保護出嫁女兒享有平等繼承權的同時,對于繼承方法和遺產分配份額,則根據實際情況區(qū)別對待。例如,有的出嫁女兒有能力、有條件贍養(yǎng)父母,而很少甚至不盡贍養(yǎng)義務;有的明知父母死亡,在別的繼承人分割遺產時也不要求繼承,事隔多年后,又要求繼承。對于這類問題,一般是在承認其有繼承權的基礎上,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精神,不分或少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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