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受遺贈權和遺囑繼承權
受遺贈權是基于被繼承人死亡這一法律事實的出現而當然取得。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前,這種權利只是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所設定的權利,尚不具有法律的執(zhí)行效力,受遺贈人無權提出取得遺贈財產的請求,是一種期待中的權利。從被繼承人死亡時起,受遺贈人接受死者遺產的權利,成為一種既得的權利。因為從被繼承人死亡時起,受遺贈人可以取得受遺贈的財產。此種受遺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侵犯,若被人侵犯,受遺贈人可以提出請求恢復其被侵犯了的受遺贈權。因此,受遺贈權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前是一種遺贈期待權,而在被繼承人死后才是一種遺贈既得權。遺囑繼承是指按照立遺囑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合法遺囑的內容要求,將遺產的全部或部分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數人繼承。遺囑繼承的特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遺囑和立遺囑人死亡是遺囑繼承的事實構成。
2、遺囑繼承直接體現著被繼承人的遺愿。
3、遺囑繼承人和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相同,但遺囑繼承不受法定繼承順序和應繼份額的限制。
4.遺囑繼承的效力優(yōu)于法定繼承的效力。
二、受遺贈權和遺囑繼承權有何區(qū)別
一個人享有處分自己財產的權利,也享有接受或者拒絕他人贈與的權利,這些都可以自己自由選擇,只要出自真實意思即可。那么,受遺贈權與遺囑繼承權二者區(qū)別是什么呢?
1、主體不同。這是繼承權和受遺贈權的根本區(qū)別所在。在我國,遺囑繼承權的主體僅限于法定繼承人,而受遺贈權的主體則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公民、國家、集體組織。簡言之,法定繼承人按照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遺囑繼承遺產的權利,就是遺囑繼承權;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包括國家、集體組織)按照遺囑取得死者遺產的權利,就是受遺贈權。
2、表示接受、放棄的形式不同。我國《繼承法》規(guī)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應當在繼承開始后,至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視為接受繼承;而受遺贈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權的,應當在繼承開始后兩個月內作出,到期沒有作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3、在適用范圍上不同。繼承權包括兩部分,一是法定繼承權,二是遺囑繼承權。因此,它既適用于法定繼承,又適用于遺囑繼承。而受遺贈權僅適用于遺囑繼承,不適用于法定繼承。因為只有在遺囑繼承情況下,才有可能發(fā)生受遺贈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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