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提起房屋繼承訴訟的時間
房屋繼承是指按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把被繼承人所遺的房產轉歸繼承人的行為。根據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應當知道權利被侵犯”是指根據繼承人當時所處的條件有理由也有可能了解到自己的繼承權受到他人侵犯,是一種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所應當具有的能力。如其他的繼承人分割遺產而沒有通知;其他繼承人獨自占有使用了遺產;作為遺產的房產被變賣,拆除等等事實,當事人能夠通過各種途徑掌握這些情況。如果其中之一的繼承人認為其他繼承人侵害了其合法繼承權的,可以其作為被告起訴到法院。
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guī)定,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遺產,又未分割的房產可按析產案件處理。這說明,如果被繼承人傷亡已經超過了2年,但是由于繼承人沒有表示過放棄繼承,因此過了2年后,并沒有超過訴訟時效,繼承人仍然起訴可以主張對房產的繼承權。
二、房屋繼承訴訟需提供的證據
房屋繼承權糾紛應當由被告對其主張的原告實施了該行為負舉證責任。在原告有情節(jié)嚴重的虐待、遺棄被繼承人的行為得到證明后,如果原告主張他后來確有悔改表現,并得到被繼承人生前的寬恕,他就應當對上述事實負舉證責任。
房屋繼承訴訟需提供的證據有:
1、關于繼承發(fā)生的證據,如被繼承人死亡證明等;
2、關于繼承人的證據,如戶口簿等,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身份關系及繼承人的人數;
3、房產證,購房合同等材料;
4、被繼承人的遺囑;
5、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所盡義務情況的證據;
6、繼承有無法定照顧事由的證據,如殘疾等;
7、有尚未出生的胎兒要出示醫(yī)院診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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