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決遺產繼承糾紛的方式
(一)自行協商
繼承糾紛發(fā)生后,相關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就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協商達成一個各繼承人都愿接受的協議,然后按協議分割遺產。
(二)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群眾性組織。在發(fā)生繼承糾紛后,如有關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經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達成協議以后,各當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繼承糾紛發(fā)生后,經協商不成時,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不成協議的,任何一方也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仲裁法》的規(guī)定,繼承糾紛不能通過沖裁方式解決。即使當事人對此達成協議,該協議無效。
如果發(fā)生了遺產繼承糾紛,且想以訴訟的方式解決的,則要提前做好準備。其中最重要的是要收集好相關的證據資料。因證據的齊全與否能決定一個案件的最終結果。但是在實踐中,遺產繼承方面的證據不太好收集,且如果收集方式不合法還不會被法院認可。
二、繼承糾紛多少年后不能起訴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繼承權糾紛提起的訴訟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繼承人無法主張繼承權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繼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內,其遺產繼承權糾紛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期間,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繼承人因遺產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效即為中斷。
自繼承開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間內,繼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訴訟的權利,應當在繼承開始之日起的20年之內行使,超過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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