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繼承人的范圍
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血親繼承人,配偶一方先亡不發(fā)生其子女代位繼承的問題,這是各國繼承法的一致原則。
1、被代位人限于被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中國繼承法和臺灣地區(qū)民法屬于這種類型。這反映了海峽兩岸的中國人在繼承范圍問題上的一致性。但在法條的表述方式上,二者有所不同。中國繼承法規(guī)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由其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將被代位人限于被繼承人的子女。臺灣地區(qū)民法則一般地將直系卑親屬列為被代位人,規(guī)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有于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卑屬代位繼承其應繼份,而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直系卑親屬。
2、被繼承人的直系卑親屬和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親屬都可以作為被代位人。日本、法國、韓國、加拿大、保加利亞等國民法屬于這種類型。應當指出的是,日本民法在1981年修改之后,對被代位人的范圍作了限制,即旁系血親作被代位人僅限于兄弟姐妹,其直系卑血親不能作被代位人。
二、代位繼承遺產(chǎn)怎樣分割
在適用代位繼承時,對遺產(chǎn)的分割應當遵循下面的原則進行:
(1)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那部分遺產(chǎn)份額;
(2)代位繼承人取得遺產(chǎn)時不受輩數(shù)的限制;
(3)養(yǎng)子女、形成撫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參加繼承;
(4)代位繼承人與其他繼承人分割遺產(chǎn)時并不絕對均等。在代位繼承人與其他繼承人共同分割遺產(chǎn)的情況下,法律上雖然原則要求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應由其父親或者母親及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的遺產(chǎn)份額,但是如果代位繼承人屬于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在分割時也應適當?shù)囟喾忠恍?/p>
(5)被代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時并不絕對排斥其晚輩直系血親取得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雖然代位繼承權的性質(zhì)已經(jīng)決定了被代位繼承人因?qū)Ρ焕^承人或者其他繼承人犯有某種特定罪行或者違法行為而喪失繼承權,其晚輩直系血親無權以代位繼承人的資格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但是如果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本身缺乏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yǎng)義務,則可以分給其適當?shù)倪z產(chǎn)。雖然這不屬于代位繼承,但說明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并不絕對排斥他們?nèi)〉帽焕^承人的遺產(chǎn)。
(6)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作為法定繼承人時并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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