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陸居民怎樣繼承臺灣的遺產
大陸居民繼承臺灣的遺產,具體的處理方式有如下幾種:
(一)、本人赴臺處理。臺灣當局于1988年11月開放祖國大陸同胞赴臺灣探病、奔喪,祖國大陸的繼承人若能以奔喪、探親的方式赴臺的話,則可親自去臺灣請領遺產;
(二)、可委托在臺灣的親友代領遺產;
(三)、委托第三地親友??稍诘谌兀ㄈ缦愀?、日本、新加坡、美國、英國等)找一委托人,辦好委托手續(xù)后,由委托人出面向臺灣請領遺產;
(四)、委托律師。
二、涉臺遺產繼承應了解哪些問題
(一)、法定繼承人的范圍:
根據(jù)大陸法律有關規(guī)定及臺灣地區(qū)有關法規(guī),繼承臺灣地區(qū)居民在臺灣遺產的法定繼承人范圍如下:
1、配偶為任一順序繼承人。
2、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及胎兒)、孫子-女、曾孫子-女等,以親等近者為先,可代位繼承。
3、第二順序繼承人為父母(含生父母、養(yǎng)父母等)。
4、第三順序繼承人為兄弟姐妹(含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異母兄弟姐妹、養(yǎng)兄弟姐妹等)。
5、第四順序繼承人為祖父母、外祖父母。
大陸居民須符合上述繼承人范圍方可申請辦理繼承其在臺灣親屬在臺灣的遺產。
(二)、繼承時效:
根據(jù)臺灣地區(qū)《臺灣地區(qū)與大陸地區(qū)人民關系條例》規(guī)定,大陸居民繼承臺灣親屬在臺遺產,應于繼承開始起3年內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申請,但1992年9月18日以前死亡的現(xiàn)役或退除役人員的遺產繼承時效,不在此范圍。
(三)、繼承數(shù)額:
根據(jù)臺灣地區(qū)《臺灣地區(qū)與大陸地區(qū)人民關系條例》規(guī)定,大陸居民依法繼承其臺灣親屬在臺遺產的,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能超過200萬新臺幣。如遺產中有不動產的,則將大陸繼承人應得部分折算為價額繼承,但臺灣地區(qū)繼承人賴以居住的不動產除外。
四、申辦繼承在臺遺產程序:
大陸居民在獲知自己有合法的繼承權時,首先應到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能辦理涉臺公證的公證部門辦理相關的公證,而后再向臺灣有關部門申辦。
五、辦理涉臺遺產繼承所需公證書:
1、親屬關系公證書,即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親屬關系的公證文書。
2、委托書公證書,即繼承人委托為其在臺灣申辦遺產的臺灣的機構或個人的公證文書。
另其它公證書如死亡證明公證書、婚姻狀況公證書等需根據(jù)實際情況由公證機關要求而定。
大陸繼承人在完成上述公證書辦理后,將公證書的正本寄給臺灣的受托人,公證書副本由公證部門寄往臺灣海基會,正副本核對無誤后,臺灣受托人方可向臺灣有關部門申領遺產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