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主要有哪些形式
在我國,遺囑形式的分類主要有以下幾種:
1、自書遺囑,即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
2、代書遺囑,即由他人代書的遺囑,其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有效:有兩個以上合格的見證人當場見證;由其中一個見證人代書;代書人、其他見證人、遺囑人均須簽名。以上三個條件缺少任何一個條件均屬無效。
3、錄音遺囑,要使錄音遺囑有效,必須有兩個以上合格見證人在場見證,否則便無效。
4、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的情況下才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也必須有兩個以上合格見證人在場見證,否則也是無效。而當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應屬無效。
5、公證遺囑,對于以上四種遺囑形式,經遺囑人親自申請,可以經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而且公證遺囑的效力優(yōu)于其它任何形式的遺囑。
二、如何變更遺囑
(一)按原立遺囑方式進行
用新的遺囑撤銷、變更原立遺囑。但需要注意的是應以與設立該遺囑相同的方式進行,如代書、錄音、口頭遺囑變更時仍要求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在場見證。
(二)用其他方式的新立遺囑撤銷、變更原立遺囑
1、自書、代書、錄音、口頭四種遺囑因其效力相等,因此它們之間可以用任何一種新設立的遺囑來撤銷、變更原立遺囑。
2、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因此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只能采用公證的方式。
公證遺囑的效力優(yōu)于其他形式的遺囑,如果遺囑人想變更公證遺囑,必須到公證機關去變更或者撤銷后再訂立新的遺囑。如果沒有公證遺囑的,則以最后訂立的遺囑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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