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產(chǎn)繼承訴訟時效多長
依據(jù)我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訴訟時效期間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guī)定,繼承的訴訟時效按繼承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但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遺產(chǎn)未分割的,視為共同共有。可見,遺產(chǎn)未被分割前的法律屬性為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指兩個以上民事主體,基于共同關系而對一物共享所有權,其特點是強調主體的復合性和客體的單一性,本質上是所有權的一種表現(xiàn)形式。就對外關系而言,它排除了相對人對物的干擾和侵害(此種情況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但就內部關系而言,各共有人對物享有永久性的權利,任何共有人隨時都可以提出對共有物的分割請求,不能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二、什么是繼承訴訟時效的中止與中斷
繼承法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與民法通則中規(guī)定的訴訟時效是一致的,因此對繼承權保護的訴訟時效,也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
(一)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適用
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繼承人無法主張繼承權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繼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2年之內,其遺產(chǎn)繼承糾紛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期間,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繼承人因遺產(chǎn)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效即為中斷。但是在民法通則施行后,繼承的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均須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
因此,依據(jù)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繼承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繼承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有關單位提出保護繼承權的請求的,訴訟時效應當自提出請求時起中斷,而不是中止。確能證明繼承人向侵害其權利的人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也應中斷。自繼承開始之日起的第18年至20年期間,繼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訴訟的權利,應當在繼承開始之日起20年之內行使,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即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二)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訴訟時效
但是,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這里20年的期間的性質應與民法通則第137條中規(guī)定的20年的期間性質一樣,應為繼承權保護的最長期限。這一期間既不屬于訴訟時效期間,也不屬于除斥期間。因為,對于這一期間不適用關于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guī)定,其起算點為權利侵害之日,超過這一期間的,當事人不得再提起訴訟;并且繼承回復請求權又不屬于形成權,不能適用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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