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放學途中遇奸殺
據中新網訊,記者20日從云南省昭通市鎮(zhèn)雄縣公安局新聞辦獲悉,該縣一名初三女生10月16日晚放學回家途中在山林不幸身亡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抓獲歸案。
10月16日23時許,鎮(zhèn)雄縣公安局西城派出所接群眾報警后,在縣城西環(huán)路泥嚕溝路段山林中發(fā)現一名女性死者。警方立即開展現場勘查和走訪調查等相關工作,于17日立為刑事案件進行偵辦,同時成立“10·16”專案組,全力開展各項工作。
經查,犯罪嫌疑人鄧某華,男,漢族,現年47歲,家住鎮(zhèn)雄縣塘房鎮(zhèn)。2016年10月16日22時許,鄧某華在鎮(zhèn)雄縣城西環(huán)路泥嚕溝路段,將由此經過的任某某脅迫至樹林中進行強奸并致其死亡。
目前,犯罪嫌疑人鄧某華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之中。
繼承問題引深思
誰會是她的法定繼承人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法定繼承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yǎng)父母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yǎng)兄弟姐妹、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假設少女父母因其離世悲憤萬分逝世,少女若有子女,其子女如何繼承其父母遺產,是轉繼承還是代為繼承?
代位繼承和轉繼承都是因繼承人死亡無權行使繼承權而發(fā)生的、由繼承人的繼承人行使被繼承人的財產繼承,但二者之間存在明顯的區(qū)別。
一、繼承人死亡的時間不同。代位繼承是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或與被繼承人同時死亡;轉繼承是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在繼承活動開始之后,遺產處理之前死亡。
二、繼承的內容不同。代位繼承是繼承人的子女直接參與對被繼承人遺產的分割,與其他有繼承權的人共同參與繼承活動;轉繼承的繼承只能對其法定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進行分割,不能與被繼承人的其他合法繼承人共同分割被繼承人的遺產。
三、繼承人的范圍不同。代位繼承只能發(fā)生與被繼承人有直系血親或擬制血親的子女范圍內,如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且不受輩份限制,均可成為代位繼承人;轉繼承人卻不僅限于有直系血親或擬制血親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范圍內,由于轉繼承是繼承繼承人的遺產,因此,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