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權必須公證嗎
根據(jù)《中華人名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chǎn)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nèi),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由此可知,放棄繼承必須做出放棄的意思表示。但是,放棄遺產(chǎn)沒有強制公證的法律要求,是否公證全憑繼承人的自愿。但是為了避免以后的糾紛,辦理公證可能更有法律效力。
公民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有很強的時間性,一定要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chǎn)處理前這段時間提出。過了這段時間,公證處均不予受理。
放棄繼承后反悔怎么辦
在實際案例中,當事人放棄繼承后又反悔的情況很多,但并不一定能夠成功。如果想要撤銷已作出的放棄繼承遺產(chǎn)的聲明,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0條之規(guī)定:遺產(chǎn)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chǎn)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所以小編建議,如繼承人在放棄繼承后反悔,首先可以于其他繼承人協(xié)商,如其他繼承人一直同意其撤銷放棄繼承聲明,則可以仍按原各自份額繼承。如不能協(xié)商一致則需經(jīng)人民法院根據(jù)具體理由決定是否同意其撤銷放棄繼承聲明。
當然,如果做出放棄繼承的聲明有以下情況,可以視為無效公證,一是公證程序違法;二是公證機構或者人員不具備資格;三是公證內(nèi)容不真實、不合法;四是超出國家規(guī)定的可公證范圍的;五是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并提起公證機構復查確實錯誤后撤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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