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被繼承人去世后繼承人要求撫養(yǎng)人公開賬目
被繼承人程某某與黃某庚系夫妻,共育有六名子女,即黃某乙、黃某辛、黃某丙、黃某己、黃某甲、黃某丁。黃某辛于1998年2月去世,黃某辛與其妻蔣某某(已去世)生育一子黃某戊。黃某庚于1995年10月13日去世。程某某于2012年10月20日去世。現原告訴稱,因程某某生前財產由被告黃某己負責管理,現要求依法分割程某某遺產存款及社保金,要求被告向原告公開其管理程某某生前財產的相關賬目。
法院判決:被繼承人遺產有六位原被告均分。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系繼承糾紛,爭議焦點在于確認被繼承人程某某的遺產范圍。因原、被告雙方均未舉示直接證據對被繼承人程某某的遺產加以證明,本院僅能通過雙方當事人的訴辯及現有的相關證據,確認被繼承人程某某現有的遺產情況。原告黃某甲雖按照相關家庭協(xié)議推算出程某某應當遺留的財產,但因程某某已去世,其生前收入及支出的客觀真實情況已無從考證,不能據此認定其遺產范圍。
因被告黃某己在程某某生前管理其財產,并在其去世后將相關賬目和財產移交黃某丁,原告黃某丁對此亦予以認可,并確認程某某遺留的現金為30699.72元,該款項應當作為程某某的遺產,在原、被告六人間平均分配。
對原告黃某甲要求被告黃某己公開其管理程某某生前財產相關賬目的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律師說法:遺產范圍如何查明
遺產是指死者生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和根據法律規(guī)定可以繼承的其他合法權益。主要包括:
①死者死亡時遺留的個人所有合法財產(收入、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②林木、牲畜和家禽;③法律允許的所有生產資料;④文物、資料、債權、債務和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合法權益(如著作權、財產權——稿酬、獎金等以及其他合法財產。
具體說來,包含三個方面:房產、存款和金融證券、生前所購物品。房產可到當地房管部門查詢,存款和金融證券等投資可向金融機構查詢,生前所購物品以被繼承人生前占有的為準。
以上就是“被繼承人去世后繼承人要求撫養(yǎng)人公開賬目 法院不支持”的案情介紹,希望對您有幫助。更多相關法律知識,請咨詢網站專業(yè)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