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丈夫去世婆婆卻不讓繼承遺產
兩原告與三被告分別是陳列賓配偶、女兒、母親、長子、次子。2016年6月26日,陳列賓跳樓自殺身亡。其生前于2009年10月20日在天長市社保中心繳納自1996年至2015年的基本養(yǎng)老保險。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于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根據規(guī)定,上述遺產需要兩原告與三被告共同領取,但三被告無故不同意領取,兩原告現已無生活來源。
法院判決:原告王某乙一次性分得陳列賓養(yǎng)老保險個人賬戶中的14264.5元,原告王某甲一次性分得14152.25元,被告曹某一次性分得14152.25元,被告陳某甲一次性分得3500元,被告陳某乙一次性分得15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因此被繼承人陳列賓養(yǎng)老保險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25529元應按照法定繼承分配。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guī)定,養(yǎng)老保險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該25529元應當先析出一半即12764.5元歸原告王某乙所有,另外一半產生法定繼承的效力。《繼承法》規(guī)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因原告王某甲尚未成年,無勞動能力,被告曹某年事已高,且喪失勞動能力,因此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本院酌定原告王某甲、被告曹某各享有被繼承人陳列賓養(yǎng)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中另外一半的4132.25元,原告王某乙、被告陳某甲、陳某乙各享有另外一半的1500元。
因喪葬費2000元系被繼承人陳列賓死亡后產生,不屬于遺產,不發(fā)生繼承的效力。又因被告陳某甲提供證據證明其實際操辦并支付了喪葬費,因此被繼承人陳列賓養(yǎng)老保險個人賬戶中的喪葬費2000元歸被告陳某甲所有。被告陳某甲實際支出的費用超出發(fā)放的喪葬費2000元,其要求在養(yǎng)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及撫恤金中扣除超出部分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撫恤金是公民所在單位在公民死后按照有關規(guī)定發(fā)放給死者近親屬或被撫養(yǎng)人的生活補貼,不屬于《婚姻法》規(guī)定的夫妻共同財產,亦不屬于遺產,但可以參照遺產繼承進行分配。因撫恤金兼具生活補助及精神撫慰兩種特性,又因原告王某甲年幼,被告曹某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被繼承人陳列賓對原告王某甲及被告曹某是享有撫養(yǎng)義務的人,在分配時應優(yōu)先予以考慮。又因該筆撫恤金20040元遠遠不夠原告王某甲、被告曹某的生活費用,因此,本院酌定原告王某甲、被告曹某各享有撫恤金20040元中的10020元。
律師說法:養(yǎng)老保險金可以作為遺產繼承嗎
2015年01月14日,國務院正式發(fā)布《關于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養(yǎng)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方案明確,機關、事業(yè)單位建立與企業(yè)相同基本養(yǎng)老保險制度,實行單位和個人繳費,改革退休費計發(fā)辦法。另外,職工如果未領夠139個月即死亡,養(yǎng)老金余額可繼承。
①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②個人工資超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低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基數。
我國養(yǎng)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計發(fā)月數是139個月,也就是個人賬戶中的錢分139個月發(fā)完,按照60歲退休計算,職工領自己的錢要到71.5歲才能領完,在此之前死亡的,個人賬戶里的余額都可繼承。
此外,《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還規(guī)定: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于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同時繼承人還可領取一次撫恤費和喪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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