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男子欲繼承父母房產需前妻同意
今年年初,牛先生被查出患有食道癌,經濟陷入了困頓。牛先生的4個姐姐想把老父親留下的房子賣了給牛先生治病。這些年牛先生一直跟父母住在一起,父母留下一個76平方米的老房子,期間他和前妻離了婚,又找了現(xiàn)在的媳婦。
由于房照一直是已故父親的名字,想要繼承這套房產,必須要其他繼承人放棄才行。9月23日,在4個姐姐的配合下,牛先生花2400余元在臨江市公證處辦理了公證,4個姐姐均放棄繼承權。然而,到臨江市房產局卻被告知,要想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還需要牛先生的前妻簽字放棄繼承。繼承父母的財產,與前妻有什么關系?
原來,臨江市房產局工作人員認為,由于牛先生父親去世時,牛先生和其前妻的婚姻還在存續(xù)期間,盡管當時沒有分割老人的財產,但實際繼承權已經發(fā)生,牛先生的前妻自然有分配的份額。牛先生曾多次聯(lián)系前妻,但前妻不配合。臨江市房產局窗口工作人員表示,沒有這個手續(xù)就不能給其辦理產權過戶。
案件結果:臨江市人民法院執(zhí)行局給臨江市房產管理局下發(fā)了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
對這種情況,房產局一位負責人表示,希望牛先生起訴,就算把其列為被告也會積極配合,只要法院下裁定,就給牛先生辦理過戶,這樣出現(xiàn)問題,他的前妻找不到房產局。為此,牛先生四處咨詢,10月中旬,牛先生到臨江市法院咨詢,法官的解答是其前妻沒有繼承權。
11月18日,通過民事訴訟,臨江市人民法院執(zhí)行局給臨江市房產管理局下發(fā)了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要求其為牛先生依法辦理房屋轉移登記過戶手續(xù),這件事才算解決了。
律師說法:離婚時一方有應繼承但尚未分割的財產 另一方應如何處理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后另行起訴。
但是,作為繼承人一方的當事人很容易跟其他繼承人達成“默契”,不分割遺產。一旦婚姻關系解除,不是繼承人的一方沒有夫妻代理權,如果也沒有代位權的話,連分割遺產的程序都啟動不了,且難知道遺產是否已經被分割,訴訟時效從何時開始計算也沒法把握,故而對自己的權利認識處在不自覺的狀態(tài)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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