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見證人的條件
我國繼承法并未明確規(guī)定遺囑見證人所須具備的條件,但從其對遺囑見證人的限制性規(guī)定來看,遺囑見證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因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能對事物有足夠的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事物缺乏足夠的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
(2)與繼承人、遺囑人沒有利害關系。因為有利害關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驅動而做不真實的證明。
根據《繼承法》第18條規(guī)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對“有利害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6條規(guī)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特別提示:不能做遺囑見證人的人也是不能做代書人的,因為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代書人是由見證人中的一名來擔任的。
二、哪些遺囑需要有見證人見證
我國法律規(guī)定,遺囑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五種形式。其中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需要有見證人見證。
1、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2、錄音遺囑。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3、口頭遺囑。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設立??陬^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