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繼承包括哪幾種情況?
所謂涉外繼承,就是指公民死亡宣告死亡時,依法將其個人所有的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轉移給他人所有的、具有涉外因素的一種法律制度,這里所謂繼承中的涉外因素,是指繼承法律關系的幾外因素(主體、客體、權利義務)中,至少有一個因素是與外國有聯(lián)系的。涉外繼承包括以下幾種基本情況:
(一)被繼承人是外國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是外國人,或在繼承人、受遺贈人中有外國人。
(三)遺產在外國。
(四)繼承關系中的法律事實(被繼承人死亡或其生前立遺囑的行為)發(fā)生在國外。
以上幾種情況,都是在繼承法律關系中僅有一個因素與外國有聯(lián)系,這里需要明確的是,涉外繼承法律關系中至少要有一個涉外因素,但可以不止一個涉外因素
二、涉外繼承如何公證?
1、依照《繼承法》第三十六條及司法部的有關規(guī)定,下列情況可由有管轄權的公證處為當事人辦理繼承權公證:
(1)當事人申請繼承居住在中國境內的中國公民或外國人在境外的動產;
(2)當事人申請繼承居住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的動產或不動產;
(3)當事人申請繼承居住在境外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的不動產。
2、下列情況公證處則不出具繼承權公證書,而是根據(jù)具體情況為當事人出具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書、結婚證明書或有關當事人的出生證明書,這些證明書發(fā)往域外,再按照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或被繼承人不動產所在地法律規(guī)定繼承遺產:
(1)當事人需要繼承中國公民或外國人在境外的不動產;
(2)當事人需要繼承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或外國人在境外的動產;
(3)當事人需要繼承居住在國外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的動產。
3、申辦涉外繼承公證,所有繼承人均應向同一公證機關提出申請,如果有的當事人在域外或外地工作不能前來的,要辦理委托書,委托親友代為辦理,委托書應分別經(jīng)當?shù)鼗蛩趪墓C機關和我駐外使領館公證、認證當事人在香港的,應由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師辦理公證,繼承人中有人放棄繼承權的,應向公證機關提供合格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4、已當事人申辦涉外繼承權公證時,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工作證、居民身份證、戶口本等。如果當事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聾啞人,應當由其監(jiān)護人代為申請,同樣,監(jiān)護人應提交本人的身份證明及與當事人關系的證明。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的,應提交經(jīng)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在國外死亡的須提供經(jīng)過公證、認證的死亡證明或其他根據(jù);在國內死亡的,應提交有關醫(y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或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在沒有以上證明的情況下,應提交尸體火化單據(jù);對于早年死亡無法提供直接證據(jù)的,可根據(jù)死者墓碑照片、死者訃告以及其他足以證明死亡的證據(jù),同時須由兩個以上的知情人作證;如果被繼承人是被宣告死亡的,應提交人民法院關于宣告失蹤人死亡的公告。
(3)被繼承人遺產的產權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書或契證、銀行存款單、有價證券和數(shù)額等有關材料。
(4)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的,當事人應提交遺囑原件。遺囑人在國外立的遺囑,應經(jīng)我駐外使領館認證。
(5)當事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例如:提交結婚證書或收養(yǎng)關系證書,證明當事人與被繼承人是夫妻關系或者是養(yǎng)父母與養(yǎng)子女的關系。也可以提供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根據(jù)檔案記載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特別應注明繼承人對死者生前是否盡過扶養(yǎng)、撫養(yǎng)、贍養(yǎng)的義務等有關情況的證明。
(6)代位繼承人申辦公證的,還應提供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及本人與繼承人的關系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