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亡賠償金能作為遺產處理嗎
1、遺產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依照繼承法規(guī)定轉移給他人的個人合法財產。遺產具有特定的時間性和專屬性,即以公民死亡時所有的財產為限。很顯然,死亡賠償金是在受害人死后才產生的,在公民死亡時并不現(xiàn)實存在,故不符合遺產的法律特征。
2、根據(jù)最高法院《人損解釋》規(guī)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從該條設計的計算標準可以看出,死亡賠償金不是死亡受害人生前勞動所得的全部收入,而是扣除其個人消費以外的其他可支配收入,這與遺產的界定也是格格不入的。
3、從死亡賠償金產生的法理分析,受害人如沒有死亡,便沒有死亡賠償金的發(fā)生;受害人一旦死亡,則其民事主體資格消亡。在受害人死亡這一法律事實出現(xiàn)時,便在加害人與受害人親屬之間形成民事法律關系。既然死者不再是權利主體就無需進行救濟,近親屬依其與受害人之間的親屬關系,直接享有相關損害賠償請求權。
4、將死亡賠償金作為遺產處理,與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的精神也將發(fā)生沖突。《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度采取了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與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制相結合的模式。根據(jù)最高法院《人損解釋》,死亡賠償金是對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在死者已婚且沒有約定婚后所得財產為其一方所有的情況下,這部分收入當中符合《婚姻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就應該屬于死者與其配偶共同所有。
5、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復函中指出: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死亡賠償金與其性質類似,故也不應作為遺產。
二、哪些財產屬于遺產的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規(guī)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從該條規(guī)定可以看出,遺產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依照繼承法規(guī)定轉移給他人的個人合法財產。遺產具有特定的時間性和專屬性,即以公民死亡時所有的財產為限。當然,法律和司法解釋作出特殊規(guī)定的除外,如股票、存款利息收入及最高法院(1987)民他字第52號《關于保險金能否成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批復》中關于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險金應作為遺產處理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