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怎樣寫?
聲明人:,男、女,一九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現?。?/p>
我是被繼承人的妻子(丈夫),身份證號碼:。我與是結發(fā)夫妻,于年月日在死亡。共生有個子女,分別是,、,別無其他子女。的父親是(生存情況)。母親是(生存情況)。生前無遺囑。依據我國《繼承法》規(guī)定,我是遺產的法定繼承人之一,對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遺產(產權證明)享有合法繼承權?,F經我慎重考慮,特在你們公證員面前發(fā)表聲明如下:我自愿放棄我妻子(丈夫)上述遺產的中我的繼承權,決不反悔。
特此聲明!
聲明人:
年月日
備注:
1、本格式僅供參考,申請人可根據需要依法對協議書的內容作適當調整。
2、申請人在使用本參考格式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3、文書中需填寫的內容應在電腦上填寫完畢后再打印出來,除簽名外不得手填。
二、放棄繼承權后可代位繼承嗎?
放棄繼承權,不產生代位繼承。
如果繼承權人生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的子女喪失代位繼承權。
雖然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是產生代位繼承的唯一條件,但在繼承人死亡之前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即放棄了無償享有被繼承人的遺產的權利,這種權利的放棄,標示著繼承人沒有繼承權,也就是說,一個沒有繼承權人的子女,當然就不會產生代位繼承的問題了,所以,放棄繼承權,也就不產生代位繼承問題了。